重磅!河南南阳市支持私募基金发展扶持政策出炉!最高奖1000万元!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5:29:02南阳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来我市发展,改善我市投资结构,壮大基金投资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更多的经过基金专业化团队筛选的优质项目落地,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新注册或新迁入的以公司制、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企业”)是指注册或迁入我市后在我市发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享受奖励政策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南阳市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并依法纳税;(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或基金管理企业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四条 基金落地奖励。在我市新注册或者新迁入的私募基金可以享受落户奖励。基金实缴规模1亿元(含)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缴规模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落地奖励。对落户我市的私募基金,按照其当年对我市企业或项目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按照基金奖励金额的30%对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
(一)对于私募基金的奖励,按其投资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其中,投资我市企业或项目的,给予其100%等额奖励;投资我市以外企业或项目的,给予其80%等额奖励。
(二)基金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等额奖励。
(三)给予每个基金管理企业5名高级管理人员名额,按照其上一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等额奖励至个人,奖励期限5年,每人累计最高150万元。如果入职未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从入职企业、且在本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之日起计算奖励金额。
第七条 办公用房补贴。(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在我市金融集聚区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所购房屋7年内需自行使用,否则须退还补贴资金。
(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在我市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房租100%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累计补贴不超过80万元。申请租房补贴的企业在享受补贴期间需自行使用,否则须退还补贴资金。
第八条 对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管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按照《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宛发〔2018〕5号)予以支持。
第九条 我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我市注册的私募基金。对私募基金投资的我市企业,优先列入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并积极申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条 为确保以上奖励措施顺利实施,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金融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对基金设立和奖励兑现等进行领导、协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形成地方财政贡献的次年,向受益财政部门申报。由南阳市财政资金参与设立的基金,需扣除财政出资部分,再享受本办法的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享受本奖励办法的机构及单位(企业),中途迁离南阳市或进行注销,应无条件退还所有的奖励和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对重大项目的引进,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南阳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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