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河南南阳发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5:34:328月6日,南阳市政府发布《南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南阳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由市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可通过参股或有限合伙方式,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运作,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
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南阳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突出支持市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培养企业以及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
南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南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13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阳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由市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政府出资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视运作和管理情况增加财政预算资金后续投入。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收回的投资本金和收益可用于滚动投资。
政府投资基金可通过参股或有限合伙方式,与其他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基金、子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运作,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母基金是指可投资于子基金和项目的基金。子基金是指直接投资项目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设立的母基金和子基金以下简称“母(子)基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我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突出支持市政府重要产业遴选项目和重点培育培养企业以及拟上市重点后备企业。
第四条母(子)基金企业法律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运作。
第五条母(子)基金企业应在南阳市注册,所有实现的税金在南阳缴纳,纳税地点有特殊要求的,遵照税收法规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金融工作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基金管委会是政府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主要职责:
(一)审定政府投资基金参股设立母(子)基金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审定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出资计划、具体设立方案和退出方案;
(三)制定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等;
(四)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基金管委会认定的特别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基金管委会下设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管委会办公室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一)组织召开基金管委会会议,向基金管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负责建立政府投资基金评审专家库,组织召开政府投资基金评审委员会会议;
(三)发布政府投资基金申报指南,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计划;
(四)按年度对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及受托管理机构尽责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
(五)监督检查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
(六)承办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基金管委会下设市级政府投资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为决策咨询机构,为基金管委会决策提供依据,人员来自于政府投资基金评审专家库。针对不同类型的政府投资基金,抽取相应领域专家,提供基金评审服务。主要职责:
(一)对受托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和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基金管委会提交评审意见;
(二)对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方案进行评审并提交评审意见;
(三)对基金管委会需要评审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评审专家库人员所涉及专业领域涵盖金融、投资、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制造业等。专家库人员要求如下:
(一)熟悉创业投资领域及相关市场的总体情况,有较为丰富的实际工作和管理经验;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
(三)在社会上有较好的信誉;
(四)与评审的基金项目无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从专家库中抽取的5名专家组成,并至少包含3名行业专家。
评审小组在基金设立方案的评审过程中,应自行选定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小组组长组织开展评审,就其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预算的合理性四个方面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结束后,由管委会办公室汇总评审小组意见,三分之二以上(4人及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基金设立方案即视为通过评审会。
第十一条由财政部门确定政府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外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豫财金〔2017〕13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受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拟参股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合规风控能力、依托资源等开展尽职调查,评估其拟设立的母(子)基金方案的合规性,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基金管委会决策;
(二)按照基金管委会审定通过的母(子)基金设立方案,开展入股谈判,签订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负责接收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项目;
(四)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通过向母(子)基金委派代表(或观察员)、签署章程或协议约定等方式,监督母(子)基金运营、投资方向等符合政策要求;
(五)负责对受托管理的政府出资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六)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政府投资基金和母(子)基金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流程,接受基金管理机构项目备案,督促基金管理机构按时报送相关信息;
(八)督促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更新政府投资基金相关信息;
(九)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在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可根据母(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政府投资基金直接出资设立母(子)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30%。政府出资原则上不得早于社会资本到位。
第十三条母基金对单只子基金的出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母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直接投资,原则上不超过母基金规模的20%;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股本的20%。
第十四条母(子)基金投资于南阳市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少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1倍。以下情形,可视为投资南阳市内企业的资金:
(一)母(子)基金直接投资于市内企业的资金;
(二)母(子)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南阳市子公司的,可置换为市内投资额;
(三)母(子)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将市外企业优质项目引入南阳市注册经营,视同投资于市内企业;
(四)为支持南阳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母(子)基金投资到南阳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额。
第十五条母(子)基金投向应聚焦主要产业方向和关联产业,其中,主要产业方向不低于80%。
第十六条母(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按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除基金管理机构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应符合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且对母(子)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的员工跟投情形除外)。
第十八条当母(子)基金投资于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或初创期、早中期企业时,政府投资基金可以向该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母(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等投资机构可以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合作设立或增资参股母(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应推举1家投资机构作为申请人。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母(子)基金的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国家监管机构登记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核心管理团队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2名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3个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投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
(五)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母(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材料,并对设立方案进行初审后,报送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设立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将尽职调查报告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建议等报基金管委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对基金管委会研究通过的拟参股的母(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参股母(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规定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政府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基金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不超过2%。
受托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费,原则上从归属于政府出资的收益中收取,不足部分在基金退出时结算。受托管理机构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章 收益分配和激励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管理退出。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与各出资人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九条在母(子)基金存续期内,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投资基金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政府投资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政府投资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政府投资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享受该项政策需满足股份转让时母(子)基金已投资南阳市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额的1.1倍。
第三十条为提高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可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给予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社会出资人激励奖励。
第六章 风险管控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不承诺回购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变相举债。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以及母(子)基金应当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母(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报送季度托管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政府投资基金出现资金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母(子)基金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并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托管理机构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投资领域或地域不符合规定的;(四)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
第三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不得从事担保、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三十六条母(子)基金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及投资于银行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母(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因所投项目通过上市退出、参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
(三)投资于期货、证券投资基金、房地产、评级AAA级以下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母(子)基金应按国家有关监管规定要求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提交母(子)基金运行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受托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母(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若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形,受托管理机构有权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三十九条受托管理机构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受托管理机构、母(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作容错机制。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应按照基金投资规律和市场化原则,从整体效能出发,对政府投资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单只母(子)基金或单个项目盈亏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与中央、省级基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母(子)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基金运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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