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上市补贴500万元!天津滨海新区发布北交所上市激励政策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6:22:29据金融小镇网获悉,11月1日,天津滨海新区政务网上发布了《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的有关政策》(以下简称《有关政策》)及《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两份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扶持政策。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动能引育工作的有关政策》
在《有关政策》中,对于注册在我区且列入津滨金〔2020〕151号文件“支持范围”的企业,在滨海滨海新区给与奖励政策的前提下,我区原则上按照1:1的比例额外给予奖励,支持标准如下:
(一)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二)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并平移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由区财政最高补助200万元。
(四)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区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成功上市包括: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五)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天津港保税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在《管理办法》提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挂牌的我区企业;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企业。具体范围和条件如下:
(一)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支持条件为:企业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实现股权融资100万元(含)以上或银行贷款融资50万元(含)以上;企业完成融资时存续2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完成融资前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并平移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三)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入库企业,由区财政最高补助2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指:企业将上市申报材料报至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并获得正式受理。
(四)对成功上市公司由区财政补足至500万元。本条所指成功上市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五)对迁址至我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本条所指上市公司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企业。
来源:天津滨海新区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