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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1000万元!太原拟出台政策支持基金业发展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6:21:38

金融小镇网从太原汾河西岸金融集聚区获知,12月20日晚,太原市金融办发布了《关于对《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为提高太原市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太原市股权投资基金赋能作用,太原市金融办起草并完善了《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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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对基金业扶持的措施部分内容如下:

一、税收优惠支持

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项税收支持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1.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2.在省发改委备案并经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4个月以上,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4个月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至以后纳税年度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参照执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其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纳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二)个人所得税

1.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企业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三)其他税收政策

1.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2.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损失,符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和《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的,可在申报后税前扣除。(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二、财政奖励支持

(一)规模奖励

对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风投、创投、产业投资基金,可按以下条件给予一次性奖励:

1.对基金实缴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达到1亿元的风投、创投基金,按基金实缴规模1%给予奖励;超过2亿元的,超过部分按1.5%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对基金实缴规模(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达到5亿元的产业投资基金,按基金实缴规模1%的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上述各类基金,单支基金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

(二)投资奖励

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辖区内创新创业企业、我市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达到1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且投资期限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投资机构退出投资时形成的风险损失,按照不高于损失额20%的比例进行补偿,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偿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贡献奖励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1年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级以下(含市级)地方留存部分的50%为标准,给予等额奖励,后2年给予减半奖励。(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负责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市级以下(含市级)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为标准,由市财政部门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人。(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三、专业人才支持

充分认识专业人才在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人才激励措施,引进高端基金人才,加快培养本土人才,不断提升我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能力和水平。

(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符合我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平等纳入人才政策享受范围。

(二)根据现有人才政策,可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补助,补助额度根据市委人才办发布的《太原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汇编》,由市委人才办、财政部门确定。(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其他说明

本措施所列扶持政策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0年1月1日后在太原市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设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类基金,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太原汾河西岸金融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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