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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1500万元!泰州兴化大力支持企业上市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6:23:44

近日,兴化市启动实施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计划到2023年,全市优质培育企业累计达到30家,上市企业5家,新三板挂牌10家。

一是加快储备优质上市(挂牌)资源。开展上市(挂牌)苗圃培育计划,对质态良好的企业进行摸底,按发展阶段分类分层充实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筛选出30家优质培育企业,其中再精选15家上市(挂牌)储备企业,建立拟上市(挂牌)企业梯队、市级领导挂钩联系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制度。

二是全面提升企业上市(挂牌)服务水平。依托市上市办、兴化市润鑫企业服务公司、市企业上市孵化器等组织,每年举办1-2次资本市场培训班,与优质上市(挂牌)保荐团队、资深创业投资专家、专业中介团队加强合作,建立企业上市(挂牌)顾问专家库。

三是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扶持力度。出台《兴化市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对在境内外上市挂牌的企业实行以奖代补,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奖励500万元;募集资金70%以上投入本地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最高奖励200万元。对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转板募投进入创新层、精选层的企业再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

《兴化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八条激励办法》

日前,江苏省泰州兴化市发布《兴化市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八条激励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办法》),对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励支持。

根据激励《办法》,企业在境内(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在境外(限于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成功上市,一次性奖励800万元。通过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本市的企业,也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在新三板(含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进入创新层、精选层的企业再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

激励《办法》还明确,对企业境内外上市首发融资、新三板(含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融资,募集资金70%以上投入本市新上项目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按其融资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已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本市新上项目的,按其实际到位募投资金的1‰予以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本地上市企业以增强主营业务为目的,对境内外上下游企业并购重组后,按出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并购重组奖励最高100万元,年度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非本地上市公司来本市投资符合本市主导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总投资达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技创新板、价值板挂牌的也分别给予奖励。

兴化市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

实现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资本市场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挂牌,走资本经营的发展道路,助推经济转型提升,加快打造资本市场的“兴化版块”,现就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上市入轨企业政策扶持

1.许可手续补办。上市入轨企业在规范重组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未办理项目审批备案的、未按要求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及时补办;涉及本文件发布前形成的需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城乡规划的情况下,企业采取有效补救和整改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办理;若企业现状与城乡规划不相符,可对涉及规划、环保、用地等相关问题专题研究,按程序经市政府同意后补办相关手续。

2.经营发展支持。上市入轨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源供应等要素优先解决;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项目或技术改造扶持项目、驰名(著名)商标、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优先支持推荐上报;重点后备企业引进的董、监、高等专门人才可参照我市《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实施人才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兴发〔2019〕32号)享受有关特定待遇。

3.证明材料出具。上市入轨企业在向省政府提交历史沿革合法性确认文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市各有关部门出具的访谈证明、无违法证明材料等方面,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主动服务,认真指导,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涉及市以上部门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服务,力保不误企业上市挂牌进程。

4.降低改制成本。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对企业因改制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审计调整,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除外)转增注册资本金和股本所缴纳的股东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对地方财政贡献,市、镇两级通过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等方式给予全额奖励。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对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分期缴纳。

二、全力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

5.工作经费奖补。对实现境内外上市(境外上市限于美国纽交所、纳斯达克、香港联交所等境外主要交易所)的企业,实行以奖代补,每成功上市1家企业,奖励500万元。按照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兑付: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办理好工商注册登记,奖励20万元;进入上市辅导期,经省证监局备案登记,奖励80万元;上市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受理,获得了合规性初审意见,奖励1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300万元。大力鼓励科技创新,对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额外奖励200万元。

通过借壳上市或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将注册地迁入本市的企业,参照我市上市企业享受奖励政策。

6.募资投向奖励。企业在境内上市首发融资,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入本地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按其融资额的2‰,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企业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成功且募投项目均在本市的,首发募集资金15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发募集资金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发募集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三、鼓励企业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

7.挂牌成本奖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100万元,按照挂牌进程,分阶段兑付:完成股改奖励20万元;企业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后报送挂牌申请文件并被正式受理的,奖励3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后,奖励50万元。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技创新板、价值板挂牌的,在成功挂牌后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针对重点后备企业,每年各支持10家。

8.转板募投补助。对进入创新层、精选层的企业再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转板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上市的,按与上市政策奖励的差额予以补足。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首次融资,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入本地企业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按其融资额的2‰,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四、引导上市挂牌企业做大做强

9.配股增发奖励。以企业招股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投向公布的内容为准,若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市的,按其实际到位的募投资金的1‰予以奖励;若募集资金不足70%投资本市的,按其在本市投资项目实际到位的募投资金的0.5‰予以奖励。已上市公司以优先股、债权等形式实现再融资的,按其投资在本市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上述形式再融资的,按上市企业的2倍标准执行。单个上市和挂牌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0.并购重组奖励。本地上市公司以增强主营业务为目的对境内外上下游企业并购重组后(以证券交易所公告为准),按出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并购重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上市公司完成境内外投资参股后(以证券交易所公告为准),按出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加快发展股权投融资产业

11.基金注册奖励。在本市新设立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下同)达2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须完成备案手续且在本市完成2000万元以上投资业务后提出。具体奖励标准: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含)的,奖励50万元;达到5亿元(含)的,奖励100万元。

12.股权投资奖励。在本市投资2个以上项目,且当年对本市企业累计增加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当年对本市企业新增投资额的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六、相关说明

(一)申报主体

1.上市入轨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企业:①已被列入我市重点后备企业名录。②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挂牌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运作。③企业上市挂牌情况已报市上市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下同)备案,并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与各中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及首笔付费凭证、上市挂牌时间表、项目组通讯录、《证券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2.重点后备企业。由各乡镇(街道)推荐申报,市上市办审核认定,从转型升级的支柱性传统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优先筛选,并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挂牌意愿和发展潜力等因素。重点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市上市办发布。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享受第5-10条扶持政策须向市上市办、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完税证明、缴费凭证;

(3)上市(再融资)发行批文,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函;

(4)结合各项具体政策还须补充提供:

第5条: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通知、与境外保荐机构所签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证监会或境外交易场所受理文件、并购重组批文等。

第6条:企业IPO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批文、交易所披露的募投资金使用报告。

第9条: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批文、交易所披露的募投资金使用报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第10条: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并购重组批文。

2.企业申请享受第11-12条扶持政策须向市上市办、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备案证明材料;

(3)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4)结合各项具体政策还须补充提供:

第11条: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的验资报告(合伙人出资明细和银行进账单)、项目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等。

第12条:项目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等。

3.所有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必要时须提供原件供查验。

(三)申报时间

各项补助、补贴和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总额,以该企业当年财政贡献为上限。上述与财政贡献相关的补助、补贴和奖励,拟上市企业在辅导备案后可以提出,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获得同意挂牌函后提出,股权投融资类相关奖励在每年1月份集中申报。对比现行政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申请奖补,不得重复享受。

(四)申报纪律

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相关职能部门在信用信息体系中将其纳入失信企业(个人)名录。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兴化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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