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融产业发展中心产业发展政策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03 15:10:46一、商贸现代服务企业
二、类金融企业
1.直接从事类金融业务或为类金融业务提供服务的企业,当年缴纳
2.融资租赁企业:不设税收门槛限制,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增值税按实际缴纳额的5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40%扶持,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第4年开始,增值税按实际缴纳额的40%扶持,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6%扶持,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
三、市场交易(平台)类企业
交易市场(平台)整体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500万元以上,对交易(平台)内注册且年单户两税合计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商贸服务企业政策计算每户企业应补助金额,并统一兑付给市场实施主体企业、物流电商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
四、建筑施工、装饰装潢及房地产开发类企业
当年在本区域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100万元以上享受如下扶持:
1.企业所得税按商贸服务业享受本政策。
2.区外施工部分缴纳的增值税按商贸服务业享受本政策。
五、人力资源及服务外包企业
直接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劳务派遣或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合计2000万元以上,经认定可享受如下扶持:
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现代服务业政策享受。
2.个人所得税按实际缴纳额的30%扶持,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额的32%扶持,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额的35%扶持。
六、集团企业
集团企业整体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500万元以上,按集团整体税收总额对应政策计算每户企业应补助金额,并兑现给每户企业或集团指定企业。
七、其他优惠及奖励
1.鼓励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落户我区。
市总部办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市级奖励政策。
2.商贸服务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或个人所得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25%补助给企业,上述税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个人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比例提高到32%。达到上述税额的企业若为集团企业,集团内单个公司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均可按上述补助标准享受。
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当年实际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100%扶持。
4.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达到扶持标准的当年及以前年度可以合并计算扶持额,第四年开始,仅按当年是否达到上述标准进行扶持。
九、相关事项说明
1.上述政策涉及所得税扶持的部分,不包括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
2.企业缴纳的金融业增值税不在本政策扶持范围。
3.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企业,当年税收总额包括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所得税仅指企业所得税。
4.集团企业特指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股权关系、同一法人或法人、主要股东是亲属关系等。
5.从事兼营业务的企业,所得税依据主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大于全年营业收入50%的业务所属的行业)享受政策,流转税分别按主业和商贸服务业享受政策。
6.扶持资金申报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
7.对除工资薪金以外的个人所得税不支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若企业坚持向地税部门领取手续费的,在领取的当年,从企业的扶持资金中予以扣除。
8.已享受开办费、固定资产投资等一次性补助的企业以及享受我区其他补助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
9.如无单项政策特殊说明,上级部门要求地方配套的,本政策扶持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10.上级政策如有重大调整,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11.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制定的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原则上按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