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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奖励500万元!江苏如皋发布重磅文件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6:26:38

近日,江苏南通如皋市发布了《加快基金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其中,《意见》中对私募基金的扶持政策部分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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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私募投资机构在如落户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认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50万元)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新设或迁入的当年实际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委托管理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从投资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中扣除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市国有企业对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下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落户机构要求落地后实际运营必须满三年,否则退还奖励金额。

支持投早投小投科技

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且在基金存续期内)按基金对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被投创新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每家投资管理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如皋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五年内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股权完全退出发生投资损失的,给予一定的风险投资补偿。其中: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按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且单个项目风险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人才企业的,按照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加大私募投资机构奖励力度

设立经济贡献奖,对在如设立的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5个会计年度,对当年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实行分档奖励。对其聘任的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投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按其个人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各类基金管理企业聘任的各类基金专业人才,按其个人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如同一个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奖励,不得重复。该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奖励形式由市政府委托市科创投集团(筹)与落户机构洽谈兑现,该奖励政策与前述一次性落户奖不能同时享受。

激励股权投资机构引进优质项目

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按基金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总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的,按基金对该项目投资额的3%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全文如下:

《加快基金集聚促进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股权投资发展环境,培育壮大股权投资行业,加快集聚各类优质股权投资机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热情,推动资本要素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实现创新驱动下的新一轮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在高新区打造“基金集聚区”,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一)规划建设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区。出台奖励政策,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基金集聚区”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人以及管理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投资本市种子期、初创期创新企业1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通过一系列政策奖励,吸引各类投资机构在本市注册设立,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科技产业化,促进我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从2022年开始,对在集聚区内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剔除中央和省级后专款专用,由市政府统筹用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和高端人才奖励等方面。(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高新区)

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

(二)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出资。发挥财政资金、国有资本的杠杆作用,对主要投向我市重点产业链的产业类投资基金,我市产业母基金可给予不超过30%的配套出资,鼓励我市产业引导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的天使投资子基金,支持我市母基金配套出资比例可放宽至50%,同时在返投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创投集团<筹>)

(三)引导合作基金加大如皋投资力度。对超额完成返投任务的政府投资基金合作基金,按其返投完成情况,对该合作基金实行分档让利,就政府超额收益部分让渡给管理企业与其他LP。最高让渡比例为政府获得的超额收益的8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富皋万泰集团有限公司、科创投集团<筹>)

三、推动股权投资机构服务如皋产业发展

(四)吸引私募投资机构在如落户。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认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50万元)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新设或迁入的当年实际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委托管理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市属国有企业参与出资的,在计算奖励金额时,应当从投资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中扣除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市国有企业对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额,下同)。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际管理规模人民币1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奖励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实际管理规模达人民币5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万元。落户机构要求落地后实际运营必须满三年,否则退还奖励金额。(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

(五)支持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且在基金存续期内)按基金对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被投创新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每家投资管理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如皋市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五年内因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股权公开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等实现投资股权完全退出发生投资损失的,给予一定的风险投资补偿。其中: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按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首轮实际投资额的20%,且单个项目风险补偿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人才企业的,按照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须为其首两轮外部机构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决策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二是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加大私募投资机构奖励力度。设立经济贡献奖,对在如设立的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5个会计年度,对当年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实行分档奖励。对其聘任的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投资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按其个人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各类基金管理企业聘任的各类基金专业人才,按其个人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如同一个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奖励,不得重复。该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奖励形式由市政府委托市科创投集团(筹)与落户机构洽谈兑现,该奖励政策与前述一次性落户奖不能同时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创投集团<筹>)

(七)激励股权投资机构引进优质项目。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及并购等方式引进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1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按基金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总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的,按基金对该项目投资额的3%给予基金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加大上市企业培育力度。对提供优质的投后服务,帮助所投初创科技型企业、人才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在上市时存续且最先投资的基金管理机构,每上市1家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财政局)

四、营造股权投资发展优质配套环境

(九)加强机构及人才服务保障。行政审批部门设立统一对外窗口,通过网上认证、电子签名等手段,实行“不见面审批”减轻外地基金工作量,明确承诺办结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科创投集团组建运营团队,专人为基金注册、登记、开户等提供一条龙服务,开设微信公众号,提供24小时在线解答服务;建立如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包括股权投资信息化服务平台在内,为私募机构提供全方位的包括协助申请政策奖励在内的配套服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参照我市产业奖励政策申请租、购房补贴。符合我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可根据当年度《关于加快建设人才高地推动如皋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申报创新人才奖,并根据企业纳税情况给予相应自主申报名额,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才办>、财政局、行政审批局、科技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科创投集团<筹>)

(十)拓宽市场化募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家族办公室类业务,鼓励引导家族财富投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开展管理费和预期分红资产证券化业务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创新业务,研究探索商业银行创投类贷款试点。充分发挥如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作用,提升初创型企业首投、首贷可获得性。积极争取如皋更多股权投资机构获得社保基金等国家级基金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局等)

(十一)丰富投资退出渠道。加快培育S基金领域头部机构,探索建立基金份额估值体系,提供交易基础服务。积极争取设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如皋子公司,为下一步开展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S份额)搭建平台。充分发挥南京上交所江苏基地、深交所江苏服务基地、新三板江苏服务基地等精准培育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如皋企业上市进程。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独角兽企业与管理机构对接,打通产业链创新成果转化渠道。鼓励股权投资以并购重组的方式实现退出,支持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组建并购基金。(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等)

(十二)健全信用体系防范违规风险。进一步健全股权投资机构、从业人员行业违法违规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支持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金融监督管理和行政审批部门要配足配强专业监管和服务力量,建立非正常经营股权投资机构公示机制和相关商事注销登记措施。积极推动构建央地协作的风险防范处置机制,配合证监部门积极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办法,切实解决伪私募、类私募、乱私募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假借私募名义的非法集资活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等)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适用范围及条件为: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我市人才产业资本中心,承诺5年内不迁出如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含产业投资、创业投资及母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1.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出资仅限货币形式。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且管理资产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4.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专业机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5.若迁址至如皋以外地区,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享受本措施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及个人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本措施规定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扶持政策,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须退还相关财政资助奖励,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6.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财政局解释。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来源:如皋市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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