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奖励可超2000万!扬州出台促进股权投资发展意见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6:29:39据金融小镇网了解,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致力于优化股权投资发展环境,引导各类资本集聚扬州、投资扬州,激发金融创新活力,打造创新资本中心,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
该意见提出,努力把扬州建设成为苏中创新资本高地,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聚集股权投资机构超过200家,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过2000亿元,形成较为完善的股权投资市场体系。
长期活跃的股权投资机构数量,是衡量一个城市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指标。此次出台的《意见》,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拿出“真金白银”鼓励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投资扬州。根据记者测算,股权投资基金如果落户扬州并在扬投资,最高可获得超2000万元奖励。
如在加强股权投资机构招引方面,《意见》明确:对在我市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含母基金),按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分段给予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0.2%给予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超过2亿元,低于30亿元的,超过2亿元部分按0.1%给予奖励。对我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实际募资规模在30亿元及以上且对地方贡献较大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予以专门奖励。
在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扬州方面,《意见》明确: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不含母基金),按其实际投资扬州市域内非上市企业投资额(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不含母基金),按其实际投资扬州市域内非上市企业投资额(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在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方面,《意见》明确: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注册纳税在我市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对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最高10%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每家管理机构每年奖励补贴最高5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向我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三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500万元。
为充分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功能,促进资本、产业"双招双引",《意见》明确: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将其生态圈企业吸引落户我市,对股权投资基金并购或投资标的迁入我市,经各产业工作专班牵头部门认定,符合我市重点优势产业补链固链强链要求,且标的公司迁入当年起2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地方贡献达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地方贡献20%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为充分发挥股权投资机构资本配置作用,助力企业做大做强,有效支撑我市重大项目落地、支柱产业的培育,《意见》明确: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扬州市域内非上市企业的(投资金额800万元以上),被投企业开票销售在投资期间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综合考虑对地方贡献,分别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4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投资比例分配。
《意见》还对强化政府投资引导,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提出了明确措施。包括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上争下联、杠杆撬动作用,做大做强政府投资基金,探索设立科创基金等百亿级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支持设立扬州市天使引导基金,鼓励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的天使子基金,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天使基金。
《意见》提出,要推动股权投资集聚,发挥品牌资本带动效应 。要统筹股权投资集聚发展,加大境内外头部机构招引力度,聚力招引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要素,加快股权投资集聚发展,鼓励扬州金融集聚区、瘦西湖基金小镇等创建各类特色金融街区;完善基金小镇功能体系,重点打造"瘦西湖基金小镇",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建立完善政策和管理体制,营造良好股权投资生态体系。
此外,《意见》还在加大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引育、强化股权投资人才激励保障、完善国有投资机构激励机制等方面出台了具体的措施和奖励意见。同时为营造规范股权投资良好发展氛围,在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和商事流程、建立投融资对接机制、拓宽市场化募资渠道、畅通股权投资退出通道、优化信用环境建设和中介服务体系、强化股权投资机构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措施。
原文如下:
关于促进扬州市股权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102号)、《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扬府发〔2020〕124号)等文件精神,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加快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市集聚和发展,激发金融创新活力,服务区域产业发展,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所称股权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均在扬州区域的新设立股权投资机构,且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在本市银行机构托管。股权投资机构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或在发改委系统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房地产等项目的,不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50万元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二、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决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充分把握长三角、宁镇扬一体化重大发展机遇,坚持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打造股权投资集聚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努力把扬州建设成为苏中创新资本高地。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聚集股权投资机构200家,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注册基金规模超过2000亿元,形成较为完善的股权投资市场体系。
三、政策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资本产业融合发展
1、加强股权投资机构招引。对在我市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不含母基金),按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分段给予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2亿元(含2亿元)的,按0.2%给予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超过2亿元,低于30亿元的,超过2亿元部分按0.1%给予奖励。对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实际募资规模在30亿元及以上且对当地新增财力贡献较大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市政府予以专门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2、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扬州。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不含母基金),按其实际投资扬州市域内非上市企业投资额(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不含母基金),按其实际投资扬州市域内非上市企业投资额(投资期限一年以上)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3、鼓励投早投小投科技。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注册纳税在本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对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限于货币出资)给予最高10%的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补贴最高100万元,每家管理机构每年奖励补贴最高5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向本市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一年后,三年内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对单个投资项目的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投资项目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基金每年风险补贴最高500万元。初创科技型企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公告)规定条件认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扬州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4、促进资本、产业“双招双引”。对股权投资基金并购或投资标的迁入我市,经各产业工作专班牵头部门认定,符合我市重点优势产业补链固链强链要求,且标的公司迁入当年起2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地方财政贡献达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地方财政贡献20%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发改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5、助力本地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股权投资机构资本配置作用,加快推进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支持产业转型升级,有效支撑我市重大项目落地、支柱产业的培育。借助头部投资机构专业团队的力量,通过与我市上市公司、骨干企业等合作设立产业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市场化投资与外延并购提供资本条件,推动产业链的完整布局,最终实现做大做优做强。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市域内非上市企业的(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被投企业开票销售在投资期间首次突破500亿元、3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投资比例分配。(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科技局、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府投资引导,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
6、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发挥财政资金上争下联、杠杆撬动作用,构建市和县(市、区)、功能区联动的投资基金体系,做大政府投资基金规模,提升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水平。鼓励我市国有企业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在基金业协会争取基金管理人资质,壮大我市基金管理团队。探索设立科创基金、城市更新基金等百亿级母基金,推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扬州现代产业体系且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政府投资基金可通过提高出资比例、合理让利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7、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支持设立扬州市天使引导基金,鼓励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市场化的天使子基金,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研院所发起设立天使基金。配套出台天使引导基金相关细则,探索通过提高出资比例、突出投向重点、加大让利幅度等方式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天使引导基金子基金支持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及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发改委、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推动股权投资集聚,发挥品牌资本带动效应
8、统筹股权投资集聚发展。加大境内外头部机构招引力度,聚力招引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要素,加快股权投资集聚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功能区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优势,差异化发展股权投资集聚区,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鼓励扬州金融集聚区、瘦西湖基金小镇等创建各类金融特色小镇,对成功获评江苏省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示范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成功获评江苏省级创业投资品牌领军企业、创业投资示范企业和创业投资优秀团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9、完善基金小镇功能体系。重点打造“瘦西湖基金小镇”,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建立完善政策和管理体制,围绕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通过开展路演推介、股权投资人才培训等活动,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政策、集聚、人文环境等优势,积极引进和发展一批品牌响、实力强的头部股权投资机构。把好源头入口关,建立完善股权投资机构分类监管、风险监测预警体系,构建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营造良好股权投资生态体系。(责任单位: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发改委)
(四)加强人才培育激励,壮大股权投资人才队伍
10、加大股权投资专业人才引育。支持本地股权投资人才参与品牌股权投资机构业务,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支持各县(市、区)、功能区结合本地实际,对标先进地区,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合伙人(LP)或股东“权益性投资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探索开展党政机关干部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人才挂职交流或跟班学习。对股权投资机构新引进的在境内外金融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取得显著业绩高层次金融人才,可申报市“绿扬金凤计划”,对金融创新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对优秀博士二年内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核心高级管理人员(有限合伙人除外)优先申报市“英才培育计划”。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每年新引进35周岁以下的全职博士(正高职称)、硕士(副高职称)、本科,享受相应的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市人才办、财政局、人社局、金融监管局,扬州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1、强化股权投资人才激励保障。鼓励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人员激励机制,建立完善国有股权投资机构和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放宽新设立股权投资机构员工持股比例,员工持股和跟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推进落实容错纠错机制,统筹国资管理、审计监督等领域政策要求与国有企业市场化运行实际,优化风险容忍、交易定价、业绩考核、投资损失评估等制度设计,实行尽职免责。(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发改委、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优化配套服务环境,营造规范良好发展氛围
12、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和商事流程。完善股权投资机构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的会商、登记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商事办理绿色通道和线上会商办理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强与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的沟通协调,缩短会商备案时间,优化会商备案手续,提高商事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3、建立投融资对接机制。建立政府、股权投资机构与项目信息的常态化对接机制,为股权投资提供精细化服务,定期将优质项目推荐给股权投资机构。引导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我市初创科技型企业、优势产业的投资力度,发挥其战略投资、专业化管理、项目及人才引进等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增资、股改和并购,帮助企业提高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能力。充分发挥扬州市资本市场联盟、长三角资本市场服务基地扬州分中心、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扬州分中心等平台精准培育服务功能,为被投企业融资、市场拓展、股改上市等方面提供支持,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本市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4、拓宽市场化募资渠道。鼓励我市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投资扬州股权投资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通过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扬州股权投资机构争取获得社保基金、上级财政等国家级、省级基金投资。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创新业务。鼓励银行、保险、基金、信托、租赁机构强化投行思维,联动券商、股权投资机构综合运用“股、债、投、贷、租、顾”等方式服务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积极稳妥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在我市落地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5、畅通股权投资退出通道。支持股权转受让基金(S基金)市场创新发展,推动设立市场化 S基金,探索基金份额转让方式,畅通资本端内循环体系,为股权投资机构拓展退出渠道。加快对接S基金领域头部机构,鼓励国有资本探索参与S基金合作或设立,落户我市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本市企业达到退出期的可申请国有资本参与的S基金以市场化条件回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国资委、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6、优化信用环境建设和中介服务体系。健全股权投资机构、从业人员行业违法违规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基金评审、产业扶持政策申请审核等环节运用。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在法律、财务、咨询、评估、托管、担保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技术经纪、信息服务、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人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17、强化股权投资机构风险防范。引导辖内股权投资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开展投资运营活动,秉承价值投资,聚焦投资主业,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探索建立非正常经营投资机构公示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引导商业银行加强股权投资机构账户行为监管,确保客户资金账户使用规范安全。积极主动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活动,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发改委、公安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奖励原则上每年集中兑现一次,所涉及到的奖励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功能区按照现行财政分成政策承担各自相应的支出责任。符合意见第1、2条奖励申报条件的,由股权投资机构向所在县(市、区)、功能区金融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后报市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符合意见其他奖励申报条件的,由股权投资机构向相关条款牵头部门和市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对于市和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直接出资或通过政府母基金、国有资本出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政策时需相应扣除政府和国有出资部分折算实缴到位资金。
享受本意见扶持奖励或补贴资金的股权投资机构及个人须承诺其自收到最后一笔奖励补贴资金之日起 5 年内不迁出扬州,且承诺在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扬州,也不得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等方式变相改变纳税地点;股权投资机构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履行承诺义务,严重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对已获得的奖励补贴资金,责令予以返还,对相关个人及申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并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来源:扬州发布/扬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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