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资助2亿元!苏州推进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6:31:00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做优做强、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中的助推作用,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推进苏州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文件中部分亮点内容如下:
支持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发展。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先进材料四大主导产业,支持上市企业争取牵头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分阶段给予最高2亿元资助;支持上市企业积极参与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对新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联合实验室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支持上市企业参与培育建设一批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建设期满后,根据运行绩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推动上市公司加快成长为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并根据建设运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上市公司为上下游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孵化提供支持,通过许可使用、专利转让、折算入股等方式拓展中小企业科技成果在行业内的运用,形成联动创新格局。
原文如下:
推进苏州上市公司做优做强若干措施
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金融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做优做强、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中的助推作用,结合苏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我市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以企业主导、政府引导、风险可控为原则,引导上市公司遵循市场规则、加强垂直整合、优化治理水平、提升核心竞争力,巩固上市公司在产业链中的龙头地位。力争全市企业每年通过资本市场募集资金超千亿,到2025年千亿市值上市公司5家以上,推进上市公司成为创新人才、先进技术、产业资本等高端要素的重要汇聚平台,在构建具有苏州特色的产业创新集群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具体举措
(一)培育优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聚焦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动态排摸筛选出一批具备高成长性的优质科创企业,“一对一”提供培育服务,助力企业登陆适合自身发展实际的上市板块。加快发展苏州创新投资集团,形成覆盖全产业链、企业全生命周期的股权投资金集群,围绕苏州重点产业链设立细分行业子基金。促进市县(区)两级引导基金向更加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撬动作用和基金招商作用,培育招引一批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纳入上市后备重点培育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支持上市公司汇聚高端人才。鼓励上市公司用好上市优势,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实施更为灵活有效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吸引和培养更多优秀创新人才。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深化拓展上市公司招才引智矩阵,对上市公司引进并入选重大创新团队、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最高5000万元、100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的紧缺人才,给予最高15万元的薪酬补贴。上市公司新引进“姑苏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给予个人最高100万元安家补贴、单位最高50万元引才补贴。针对上市公司家族企业接班人开展青年企业家培养计划。(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工商联)
(三)支持上市公司提升创新能力。鼓励上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市(区)联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年度增长20万元(含)以上的上市公司,给予研发费用增长额6%的奖励(单户单年不超过300万元)。促进上市公司研发产生前沿科技成果,对于科技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对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上市公司,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研发费资助;对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上市公司,按其获得国家奖励资金金额给予最高2倍资助。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联合大院大所等方式设立企业研发机构或创建省级以上创新中心,对上市公司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复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四)支持上市公司引领产业发展。围绕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先进材料四大主导产业,支持上市企业争取牵头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分阶段给予最高2亿元资助;支持上市企业积极参与省级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对新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联合实验室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支持上市企业参与培育建设一批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建设期满后,根据运行绩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推动上市公司加快成长为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并根据建设运营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上市公司为上下游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孵化提供支持,通过许可使用、专利转让、折算入股等方式拓展中小企业科技成果在行业内的运用,形成联动创新格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上市公司加强品牌建设。引导上市公司创建自主品牌,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声誉维护。鼓励上市公司实质性参与标准研制,培育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帮助上市公司拓展市场,对参加各类列入年度贸易促进计划的展会给予相关补助。支持优先为上市公司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提供推广示范渠道和应用场景。符合条件的境内A股上市公司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享受总部企业相关政策。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以及首次入选相关细分行业百强的上市公司分级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工商联、市财政局)
(六)支持上市公司开展产业并购。引导上市公司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纵向垂直整合,鼓励上市公司实施以引入高端技术和高端人才为重点的横向一体化战略布局,推动企业在稳健原则下不断做大规模。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形式实施再融资并的,可按募集资金投资在苏州辖内实际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户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实施强链补链的兼并重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募投项目落地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待遇,相关部门应加快协调项目立项、用地、环评等工作中具体问题,保障募集资金顺利落地。进一步做大做强并购基金,探索搭建企业并购信息服务平台,打造高效的并购信息网络,加快市场化并购基金、PIPE基金等在苏集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创新产品,提供投贷联动、并购贷款等综合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资源规划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东吴证券)
(七)支持国有上市公司提质增效。构建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严把股东资质关基础上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探索推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鼓励相关机构积极申领金融控股公司牌照,增强国有金融资本协同效应。支持地方法人上市金融机构拓展业务资质种类,丰富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争取设立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提升综合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监管局)
(八)增强资本市场“苏州集群”影响。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积极开展合作,编制资本市场苏州区域各类主题指数,提升资本市场“苏州集群”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集聚区,发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公司价值发现、估值提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驻苏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等市场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在苏举办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交流沙龙、投资策略会等,促进上下游产业链融合对接,打造苏州上市公司群体良好形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工信局)
(九)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风险。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行为,配合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在稳健规范基础上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落实会诊帮扶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暂时存在融资困难的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在充分了解上市公司情况、压实上市公司主体责任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方案。严格执行规范引进上市公司工作机制,防范输入性风险。针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做好平稳有序退市方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
(十)构建最优资本市场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境内外头部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苏展业,培育具备证券业务资质的本土第三方中介机构。引导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证券公司提档升级,配强投行业务团队,支持本地券商做优做强。优化调整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建立相应领导小组、沟通协调机制,指定部门常态化跟踪上市公司发展动态,及时召开协调会议“一企一策”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如遇需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报送。(责任单位: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部门政策所涉及资金按原渠道和财政体制要求落实。实施期间,本文件规定的政策与原有相关政策文件同类或者重复的,按本文件实施。施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
来源:上市企业股东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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