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6:33:55湖南湘江新区党政综合部
印发《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部门 (单位)、国有公司,园区,各街道 (镇),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新区党工委会议、新区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湘江新区党政综合部 2023年5月24日 政策 原文 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 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湘江基金小镇建设,打造中部基金聚集与创投高地,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 〔2021〕9号)有关精神,结合湖南湘江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商事登记在湘江基金小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基金、持股平台和自有资金投资类企业、根据 《湖南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暂行办法》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等。 (一)机构奖励 1.办公奖励 上述各类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麓谷基金广场租赁的自用商业地产办公用房,自实际产生租金之日起,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补贴,第二年给予50%租金补贴,第三年给予20%租金补贴。 上述各类机构在湖南金融中心、麓谷基金广场购买自用商业地产办公用房,按1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管理规模低于2亿元的,补助面积 (建筑面积,下同)不超过200平方米;高于2亿元 (含)且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高于5亿元 (含)且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10亿元 (含)以上的,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先租后买的,在申请购房奖励时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金奖励。 2. 运营奖励 上述各类机构在湘江基金小镇自产生地方贡献之日起5年内,对年度地方贡献 (新区级,下同)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该年度形成的实得地方贡献的50%给予奖励;对年度地方贡献100万元 (含)以上的企业,按该年度形成的实得地方贡献的80%给予奖励。合伙制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 (QFLP)因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地方贡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 投资奖励 鼓励上述各类机构 (员工持股平台除外)支持我省 “三高四新”战略实施,在入驻湘江基金小镇之日起5年内,投资商事登记在新区规划范围内 (直管区、托管区)实体企业的非上市流通股权,持股时间不低于连续六个月度的,按照其当年投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累计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投资主体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均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优先奖励给基金管理公司。 4. 大型活动奖励 支持在湘江基金小镇举办有影响力、与投资基金产业相关的论坛峰会等活动,推动行业交流与合作,对经新区管委会同意举办的活动,每家机构 (包括行业协会及专业服务机构等)每年给予当年活动费用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二)人才奖励 各类机构聘任的其年度在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以上的人才,对于薪酬收入部分,自机构入驻湘江基金小镇之日起5年内,按照个人缴纳所得税实得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对于非薪酬收入部分,在湘江基金小镇产生地方贡献之日起5年内,按照个人缴纳所得税实得地方贡献的80%予以奖励 (不与本政策运营奖励重复享受)。 (三)行业奖励 鼓励与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对接,发挥金融行业协会集聚行业资源的积极作用。对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承接国家金融改革试点、协调引进各类投融资机构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的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行业协会等,给予一定奖励。 (一)对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入驻湘江基金小镇的各类新入驻机构,按照本政策执行。原湘江基金小镇已入驻的各类机构以及在2023年1月30日前入驻原麓谷基金广场的各类机构按原政策执行至期满。在2023年1月30日至本政策施行之日期间入驻原麓谷基金广场的各类机构按 《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政策》(湘新管发 〔2021〕24号)标准享受奖励。 一、申报材料和时间 (一)共性必备资料 1.《湖南湘江新区金融扶持奖励申报审批表》 (双面打印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附1); 2. 关于申请湘江基金小镇扶持奖励的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简介、申请奖励类型、金额、依据、联系方式、承诺等,附2); 3.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金融业务资质,或已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证明资料; 4.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工商登记须在湘江基金小镇范围内); 5.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申请单位基金管理规模的证明 (中基协备案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 (二)单项奖励所需材料(按申请项目和时间要求提供) 1.办公奖励 (1)租金补贴申请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房租发票复印件;租金流水 (原件现场核对)。 申请时间:入驻后满1个租赁年度次月起即可申请上年度的房租补贴。 申请时间:开业运营后次月起即可申请。 2. 运营奖励 申请材料:年度完税凭证;合伙协议 (合伙制企业的 LP申请需提供)等。 申请时间:产生地方贡献之日起每满一个年度申请一次,申报年度税款入库且完成汇算清缴后次月即可申报。 3. 投资奖励 申请材料:投资协议、被投企业商事登记证明资料、打款证明 (银行流水)等; 申请时间:持股时间满6个月后的次月即可申请。 4. 大型活动奖励 申请材料:经新区同意举办的有关证明文件;活动方案、现场图片、新闻报道等;活动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及银行流水。 申请时间:活动结束后次月起申请一次性兑现。 5. 人才奖励 申请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个税奖励申请情况汇总表 (附3);申请人员工作证明;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申请时间:入驻湘江基金小镇后每满一个完整年度申请一次,申报年度税款入库且完成汇算清缴后次月即可申报。 6. 行业奖励 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承接金融试点、协调引进金融机构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相关佐证材料。 申请时间:每年12月。 以上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每月1-10日向湖南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递交申报材料,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若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性告知,并退还申报材料。 (二)联合会审。在受理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由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组织湖南湘江新区政法工作部、湖南湘江新区商务和市场监管局进行联合会审。需到现场核实情况的,会前组织到现场核实。若符合政策要求的,新区财政金融局根据联合会审结果提请管委会审定;若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由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向企业说明情况,并退还申报材料。 (三)公示和拨付。将奖励金额审定结果在新区官网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新区财政金融局及时将扶持奖励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三、申报受理单位 湖南湘江新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731—89923282;0731-89924993 联系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景观道188号湘江基金小镇1栋101 四、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所称湘江基金小镇包含湘江基金小镇·麓谷基金广场。 (三)湖南金融中心范围:东至湘江西岸,西临银杉路,南抵潇湘北路与溁银路交汇处,北至北二环的6.8平方公里规划范围。 (四)湘江基金小镇范围:东至湘江西岸,西至滨江景观道,北至坦山东路,南至茶子山路的13栋基金小镇办公楼群。 (五)麓谷基金广场范围: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4栋。 (六)管理规模:基金的规模是指基金的认缴规模。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是指其管理的尚在存续期的若干支基金认缴规模之和。 (七)本政策所称的入驻是指完成商事登记,同时获得有关资质或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持股平台和按照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登记备案的除外)。 (八)投资实体企业的非上市流通股权是指以增资方式投资实体企业的非上市流通股权。 (九)企业地方贡献是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所得税、增值税市区两级入库税收。不含按现行财税体制市区两级分享税收上划财力及征收征管成本。
上述各类机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金融业务资质,或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持股平台和按照相关规定可不办理登记备案的除外)。
(二)享受本政策的入驻机构原则上应在湘江基金小镇经营15年以上,基金产品须在湘江基金小镇清算退出,否则全额退回所有奖励资金。入驻机构恶意套取政策资金的,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政策与新区财政承担的同类政策按 “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支持;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普惠政策。
(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本政策由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2)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申请材料:购房合同复印件;产权证;购房发票及契税发票复印件;购房款流水 (原件现场核对)。
(二)本政策所称新区范围仅含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其中直管区包括岳麓区全境,托管区包括望城区白箬铺镇、白马街道、雷锋街道、金山桥街道和黄金园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