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私募基金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2-28 14:16:011) 支持境外机构通过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整体放宽了QFLP试点条件并增加了试点灵活性,有利于推进深圳市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a) 部分审批及管理权限下放
相较于目前由深圳市政府成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统一负责试点企业的审批管理,对于注册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试点企业,将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负责相关准入、备案和监督管理,并由区管理局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部分试点企业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后,相关的准入标准、申请材料等规定在细节方面可能更加明确,申请流程也可能将更加便利,试点企业的日常运营管理也可能将具有更加明确的依据或指引。此外,如果试点办法正式生效,申请机构申请试点资格的过程中及获得试点资格后的日常运营过程中与审批部门的对接也将更加便捷。
b) 放宽QFLP基金管理企业资质条件
QFLP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进度放宽为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25%以上,其余部分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缴足;
试点办法删除了现行办法中关于QFLP基金管理企业不得直接投资于项目的明确限制,增加了项目跟投安排的灵活性。但试点办法增加了QFLP基金管理企业不得再下设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试点办法将QFLP基金管理企业登记时限由12个月放宽为18个月,有利于QFLP基金管理企业更从容地完成登记。
c) 放宽QFLP基金试点条件
QFLP基金注册资本从不低于1500万美元降到600万美元等值货币;
QFLP基金的投资人的要求简化为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
现行办法要求QFLP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由同一主体担任,试点办法则规定经领导小组审慎审查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可非为同一主体,便于试点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的税后筹划和收益分配安排;
QFLP基金的备案时限由自取得业务资格批复函之日起6个月内延长至9个月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试点办法进一步明确QFLP基金可以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亦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可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试点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
2) 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在深圳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2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10亿元(含)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实收资本超过10亿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新迁入深圳的金融企业总部,除一次性落户奖励外,市政府参照其一次性落户奖励标准,给予搬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与搬迁费用补贴合计不超过5000万元;
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总部并购重组深圳市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深圳的,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额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亿元以下、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额在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3)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鼓励前海企业开展跨境股权投资。对新获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QFLP)和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的基金管理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在前海设立基金的,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前海集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前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1)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100万元奖励;(2)对前海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深圳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对该创业投资企业给予投资金额的2.5%,单笔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单家企业获得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被投资企业被认定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对多家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比例给予合计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于申请前款奖励的创业投资企业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投资的,只对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进行奖励。
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受托管理私募证券基金规模2亿元以上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按照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的0.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来源:卓佳 Tric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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