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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税收类型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3-03 11:06:20

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用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该有限合伙企业的行为应遵守受《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部分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即LP;另一部分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收取管理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GP,这部分普通合伙人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人数多为1至2人,其一般不出资或很少出资。合伙各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利润的分配机制等通常在有限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协议是基金运作的基础。由GP和LP设立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再投向项目,在该有限合伙的运营过程中各方都会产生一些收益。由此可见,有限合伙企业涉税主体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人(即合伙人,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类型的合伙人以及自然人型的合伙人等)。涉税行为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分红、股权转让、管理费、业绩报酬、咨询费等。有限合伙企业私募股权基金税收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所得税以及增值税。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所得税

就所得税纳税主体而言,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就所得税纳税程序而言,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私募基金管理人税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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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募基金投资人税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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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人为自然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上述规定,实践中始终存在是根据“个人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根据“财产转让所得”或“股息、利息、红利”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争议。由于基金收入分配金额较大,实际税率基本是顶格的35%,相较于20%的税率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税务成本,对于该问题,应以各地税务机关的操作口径为准。目前,对于有限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缴纳25%企业所得税等的较为统一,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税费的缴纳主体及税率仍存在争议。

(三)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适用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金融服务。私募管理人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适用上述规定。

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管理运营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主体是私募管理人。该通知规定,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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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道可特法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