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解读:结合中基协官方培训再谈私募基金备案的实务关注要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3-23 15:33:47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提高合规运作水平,正确理解《办法》的要求内容,中基协于2023年3月21日举办了官方解读培训。
本文将结合中基协的培训讲座,对《办法》中涉及私募基金备案的要点内容进行实务方面的解读。
一、实务关注要点
一、募集渠道—《办法》第26条
实务关注要点:
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根据证监会于2020年8月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只允许销售公募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因此,在备案过程中,中基协会着重关注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是否违规委托第三方进行代销。
二、募集要求—《办法》第27条
实务关注要点:
(1)募集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中基协提示,应当关注主体不仅限于管理人,还包括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工作人员。
(2)关于合格投资者层层穿透:按照合计穿透之后200人来计算。举例:一只契约型基金向198个自然人和1个有限合伙企业募资,但有限合伙企业穿透之后有7个自然人投资者,加在一起已经超过200人。这种情况下,首先管理人无法在AMBERS系统中完成提交,其次如果在运作过程中被中基协发现,该等情形属于直接违规,且违规情形比较严重。如果投资者在每个层级都出现,该投资者在每一层都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3)员工跟投:如果本身跟投金额大于100万,中基协不要求提供员工证明材料,视为外部投资者;如果员工跟投金额低于100万并且想要豁免合格投资者标准,对于全职员工要求上传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必须得是管理人或者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机构代为缴纳社保,不接受管理人的关联方、股东、子公司代缴社保);对于兼职高管,要求上传劳动合同和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退休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得豁免合格投资者标准。
(4)出资能力相匹配:针对“大额认缴、小额实缴”或者同一个投资者频繁在多只基金中出资,中基协会要求上传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容易被退回的情形:中基协认为上传的资产证明流动性比较差,比如提供名下的商业房产作为出资能力证明,中基协会质疑该资产能不能变现以及变现的价格;中基协不认可机构投资者上传仅由其自身出具的财报作为出资能力证明,需要提供客观的第三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如果机构投资者认缴金额很大且实缴金额很小,其出资能力不能覆盖,中基协不接受提供其股东或其关联方的连带出资能力证明或者承诺,一概不认可非投资者主体本身出具的材料,因为中基协要求投资者是以自有资金为自己购买基金。如果出资能力不能覆盖认缴金额,减资后再备案。关于投资者认缴后快速拆分份额的情形,具体请参阅中基协2022年9月发布的第三批案例公示的案例一。
三、风险揭示—《办法》第28条
实务关注要点:
关于特殊风险揭示:如果证券基金主要(指80%以上)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外衍生品标的,流动性较低的标的(比如违约债、高风险债、新三板的标的)的,要进行特殊风险揭示;针对单一投资标的(单一指的是穿透到最底层是单一标的,不包括主从基金master-feeder)的基金,如果是A基金投B基金,B基金投单一标的,即“单一投单一,最后穿透到底层还是单一投资标的”,中基协会怀疑这个架构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按照单一投资标的基金去认定A和B。
四、受托管理—《办法》第30条
实务关注要点:
关于“通道”的情形,举例:中基协2022年9月发布的第三批案例公示的案例二(证券类管理人给雪球结构的产品做通道);A证券类管理人聘请B证券类管理人做投顾,中基协会关注投顾的“权、责、利、费用”的安排,实操中该投顾可能是基金真正的管理人;“双GP”变相成为“双管理人”结构,中基协首先会关注基金治理的相关合同安排,其次是费用安排,再次是投委会的投票席位、谁来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进行综合判定。
五、投资范围—《办法》第31条
实务关注要点:
创投基金有且仅能投的只有前期已投资企业上市之后配股,不能投定增、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私募可转债、可交债。举例:一只创投基金投向一只股权基金,但这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非常宽泛,比如会投资上市公司定增,中基协认为上层的那只创投基金通过投资股权基金变相突破了创投基金的可投资范围,中基协会退回并要求那只股权基金修改投资范围。因此,一旦创投基金嵌套产品再投资,一定要注意投资范围相匹配的问题。
六、基金规模—《办法》第33条
实务关注要点:
(1)从《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出台至今,由于《办法》对基金备案的实缴募集规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出现了证券类管理人批量备案小规模基金的情形。中基协提醒,这种行为没有意义,因为中基协未来会出台指引,并且在指引中明确证券基金的存续规模要求,即使现在突击备案壳基金,管理人将来可能还要面临处置、清算这些小规模壳基金。
(2)备案完成后快速赎回属于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中基协会注销这只产品,因为中基协认为这只产品不存在真实的募集行为,管理人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并对管理人采取自律措施。有些管理人利用分道制从事不合规的相关业务,中基协会取消该管理人的全部优惠措施、便利措施,同时采取自律措施,具体请参阅中基协2022年4月发布的第二批案例公示的案例二。
七、基金治理—《办法》第34条
实务关注要点:
(1)如果一个有限合伙只有一个GP,且管理人要做GP,管理人必须得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果只有一个GP且GP和管理人分离,即GP和管理人签署了委托管理协议,则此时GP和管理人必须存在强关联关系(采用从严标准)。
(2)双GP模式下,GP1是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GP2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基协接受;但是如果GP1是管理人、非执行事务合伙人,GP2是执行事务合伙人、非管理人,中基协不认可这个结构。如果管理人不是任何一个GP(即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中基协要求管理人必须和其中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强关联关系。
八、封闭运作—《办法》第35条
实务关注要点:
中基协发现某些管理人频繁地拆分转让份额,后续在发生产品重大变更时,中基协会重点关注;有些专项基金、不托管的基金,不符合当前规则下扩募的要求,却使用了制式合同(包含扩募安排),中基协会要求退回、删除扩募条款并重新签署,因此中基协提醒管理人不得套用制式合同、应准备适用于本基金情况的基金合同。
九、存续期限—《办法》第36条
实务关注要点:
关于期限错配的公示案例(具体请参阅中基协2022年4月发布的第二批案例公示的案例五),中基协在前台做了校验,对管理人进行弱提醒。实操层面,如果上层基金投资下层基金(存在基金嵌套),且上层基金的期限和下层基金的期限不匹配,二者如果相差6个月以下,中基协认为流动性风险并不是很大,一般不要求管理人修改相关的合同;如果二者相差在6个月以上,中基协原则上会要求申请备案的基金延长存续期限。但有以下四种特殊情况,中基协不要求管理人强制修改合同:
(1)上层基金的全体投资者知悉并且同意这个错配事项;
(2)上层基金是一个规范运作的母基金;
(3)上层投资者含有社保、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等特定投资者;
(4)上层基金确实承担了国家和区域战略发展目标,是一些重要的产品基金。
十、暂停备案—《办法》第42条
实务关注要点:
相关承诺事项未履行的情形,举例:在备案过程中,有时候中基协会向管理人提供一些便利措施,中基协发现管理人在先前备案产品的过程中承诺了相关事项后并没有限期去履行,中基协在管理人备案下一只产品时会要求管理人先去履行承诺事项,履行完毕之后再备案新产品。
十一、扶优-重点服务—《办法》第43条
实务关注要点:
中基协不做任何产品的预审核。中基协从2020年2月份开始执行分道制(随提随过,事后抽查,半闭环管理),在实操过程中,中基协也会根据情况撤销、移除管理人分道制资格、事后撤销产品备案,举例:管理人受到了行政监管措施、受到了中基协的自律处罚、新增违规行为;管理人长期不做更新,没有及时履行义务;管理人利用分道制将员工跟投平台备案成基金从而享受政策便利。中基协提醒,只对优质的管理人提供分道制,一旦管理人不再属于中基协界定的优质管理人,中基协会随时采取措施。此外,中基协之后会公开分道制的规则和标准。
十二、限劣-审慎备案—《办法》第44条
实务关注要点:
情形举例:管理人是僵尸机构、基金产品嵌套层级太多且存在层层收费的情况时,中基协可能会采取审慎备案的态度。
十三、创投基金的特别规定—《办法》第45条
实务关注要点: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中基协提醒,在2023年5月1日之后提交的新产品,以及补正过程中还没有办结的产品,管理人应高度重视名称和经营范围,提前在工商层面做好关注和变更。
十四、备案信息变更—《办法》第55条
实务关注要点:
举例:黑中介协助虚假出资、备案占坑,之后频繁进行转让,在进行重大变更时,中基协不予办理。早期违规基金(比如早期的证券基金杠杆倍数过高),在产品做信息变更或者展期时,由于杠杆倍数不符合最新要求,中基协不会为该产品办理展期。一般而言,产品的重大变更大部分属于快速办理,不会影响管理人展业。
十五、基金管理人变更—《办法》第56条
实务关注要点:
提醒,只有新管理人在系统层面做了“接收”的操作后,该条变更才会被中基协看到;中基协不予通过的情形,举例:新管理人属于僵尸机构;新管理人在中基协的自律流程中(比如是异常经营机构,被暂停产品备案的管理人,因为有可能随时被中基协注销管理人资质)。
十六、基金清算报送—《办法》第57条
实务关注要点:
“一定期限”未来会在指引中明确;如果管理人走清算完成,由于是不可逆的,因此管理人必须上传最后一次清算材料;中基协接受多样化的清算方式,比如现金分配、原状分配,极个别情况下,中基协也接受管理人从基金中除名,基金转为一般合伙企业运营(以管理人和投资者一致同意为前提);由于基金清算是不可以撤销的,一旦基金清算完成,外网公示状态就是已清算基金,不可以再募集,不可以新申请二次备案;管理人长期拖着不清算,中基协会视情况采取一定的自律措施。
十七、虚假欺骗和黑中介—《办法》第66条
实务关注要点:
现行犯:管理人为了满足后期不再扩募的要求,前期和违规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大额认缴、虚假出资、备案占坑,正在与黑中介合作,中基协暂停备案;
惯犯:多次与黑中介合作,管理人在12个月内备案了首只产品,备案后迅速清算,之后因为中基协发布了关于僵尸机构的要求,管理人又去找黑中介备案产品,中基协暂停备案,移送自律处分。
十八、基金违规行为责任条款—《办法》第67条
实务关注要点:
证券类管理人参与结构化发债,被中基协发现后,新产品的备案会受到明显的影响,中基协采取自律措施,且管理人不能以规则生效时间作为说辞。
十九、过渡期安排—《办法》第83条
实务关注要点:
以产品备案的提交时间为准,不按照募集时间;凡是实施前已经提交但尚未办理完成的备案和信息变更,都按照《办法》执行;2019年《备案须知》未被废止,仍然执行。
二、 结语
中基协通过本次官方培训,也明确了在已有的《办法》、《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备案关注要点》的基础上,之后会通过发布“指引+案例公示”的形式对实操中不断发现的新问题进一步“打补丁”。因此,建议管理人及时学习、了解并掌握中基协陆续发布的各项自律监管规则,从而尽可能减少在产品备案过程中被中基协退回的风险,提高基金产品备案的效率。
来源: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