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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交易条款中GP、LP及管理人的关注重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3-27 15: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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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自2018年8月起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管理人信息填报一栏取消了多个管理人信息填报后,目前无法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系统进行双管理人的基金产品备案。在已备案好的基金重大变更系统,也无法增加其他管理人信息,只能进行管理人更换。但是备案“基本信息”一栏可以增加多个“普通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多个普通合伙人模式的基金目前是可以支持备案的。

现笔者就GP和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对于《合伙协议》的交易条款关注点侧重进行了梳理,与大家分享。

1

存续期

参考表述: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为首次交割日起七(7)年(“存续期间”,如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与其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存续期限不一致,管理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以使其与前述存续期间保持一致)。尽管有前述规定,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经管理人自行决定,可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间【两(2)】次,每次延长【一(1)】年。此外,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并经合计持有基金总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存续期间可继续延长......”

  • LP

若LP持有份额较少,不足基金份额三分之一,则建议根据持有份额比例,争取提高“额外延长期表决权比例”,如“......并经合计持有基金总实缴出资额四分之三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存续期间可继续延长.....

  • 管理人

降低“额外延长期表决权比例”,以保持自身对于基金的控制权。

  • GP

建议增加GP“额外延长期一票否决权”如“经基金管理人提议并......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并普通合伙人的同意”。

2

最低认缴出资额

参考表述:

“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各合伙人均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其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有限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尽管有前述约定,经管理人自主决定,合伙企业可以接受更低金额的认缴出资额但不应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划出账户需为以其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否则管理人有权将资金退回。”

  • LP

为保护LP的自身权益,尽量降低管理人对最低认缴出资额的决策权。

  • 管理人

尽量争取管理人的自主决策权,但同时应注意合理性,避免违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监管要求。

  • GP

根据自身角色侧重,参照LP/管理人。

3

出资安排

参考表述:

“1.首期出资:各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首期出资额为不少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且应为符合现行规定的适格投资者。普通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成立后书面通知所有有限合伙人缴付首期出资额(“缴付通知”)......

2.后续出资:后续出资分两期缴付(i)首期出资额缴付之后,当【本合伙企业的可用资金低于总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15%)】时,普通合伙人可向所有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后续出资的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应缴付其认缴出资的百分之三十(30%)作为第一期后续出资;(ii)有限合伙人的第二期后续出资为其认缴出资的百分之四十(40%),具体缴付时间以普通合伙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尽管有上述约定,视项目投资情况,管理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变更出资时间和出资数额。各合伙人应在书面通知载明的截止日期之前,根据通知所载金额及银行账户等信息及时足额支付后续出资款。”

  • LP

①建议是分笔出资,按照投资进度(项目数量及/或金额);②补充出资缩减份额条款:若因部分合伙人出资违约导致LP在基金中的出资比例超过xx%,或将成为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则管理人应根据该LP的要求,配合其缩减其认缴与实缴出资或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转让部分合伙权益,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 管理人

①建议采取一次性实缴到位模式;②或建议有权自主根据投资进度决定call款。

  • GP

可考虑从出资顺序入手,争取最后出资。

4

投资范围

参考表述:

“本基金总规模的70%投资于**的企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规模不超过基金资产总额的**%。”

  • LP

将LP自身的投资要求落实在本条款中。

  • 管理人

减少投资范围的限制,增加管理人的自主决定权。

  • GP

根据自身角色侧重,参照LP/管理人。

5

退出方式

参考表述:

“基金投资期间,根据投资和退出计划及项目发展状况,管理人及时调整退出方案,报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实施IPO、并购、新三板挂牌、股权回购、股权转让、清算等市场化规则退出。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回购等方式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退出时,项目估值按市场法或净现值法评估项目价值。

1.股权转让:本基金将其所持有的企业股权出售给其他第三方,包括转让给其他投资机构、整体转让给其他战略投资者,收回全部投资并获得收益。

2.股东回购:项目公司大股东出资购买本基金持有的股权实现退出。”

  • LP

①关注退出方式与自身利益需求是否一致,如不建议保留“新三板挂牌”方式;

②关注是否允许“循环投资”,根据自身需求予以调整。

  • 管理人

避免退出方式的限制性条款。

  • GP

根据自身角色侧重,参照LP/管理人。

6

决策机制

参考表述:

“投决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管理人委派的人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决会会议。

投决会由【】名委员组成,其中【】委派【】人,【】委派【】人、管理人委派【】人。投决会通过表决结果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过【】或以上比例赞成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运营过程中引入新合伙人时,投决会席位及决策机制另行商议。

投决会委员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根据投资决策,

各方确认相关法律文件的条款,并安排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并执行协议约定的股权交易以及相关合规事宜。”

  • LP

①争取“投决会”席位,并尽量享有一票否决权,但须考虑LP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制度安排存在违反《合伙企业法》及《合同指引3号》中有限合伙人“不得变相参与合伙事务执行”,“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等规定的嫌疑,须慎用此类条款。②事先做好管理人的甄选工作,同时可考虑设置为“观察员席位”。

  • 管理人

尽量自己掌握决策权,避免受LP和GP限制。

  • GP

要求“投决会”席位,并尽量享有一票否决权。

7

关联交易

参考表述:

“由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基金可以与管理人、基金投资者、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或其他关联主体开展关联交易,且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有权在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独立决策基金的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 LP

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审核管理机制及限制条款,另外对于管理人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予以明确定义和限制。

  • 管理人

管理人应尽可能预留开展关联交易的相关操作空间。

  • GP

根据自身角色侧重,参照LP/管理人。

8

关键人士

参考表述:

“本条所称关键人士应从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委派代表)、总经理、投资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等人员中选任,且不少于3人。

如果关键人士中任何一人停止其在管理团队的任职、死亡或是永久性地丧失工作能力,管理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45日内推荐一个新人选,并应经合计持有本合伙企业二分之一以上实缴出资额的有限合伙人(含省政府投资基金)同意。

如果关键人士中两人以上同时停止其......如管理人推荐的人选未能获得该等数量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则视为管理人不具备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基金)的资格或能力。

管理人出现不具备执行合伙事务(管理基金)的资格或能力情形后的45日内,全体有限合伙人可以书面选举任命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及本协议所约定的“管理人”资格的人来担任替任管理人,在此期间,本合伙企业将只从事存续性活动;若替任管理人未能及时选出,则本合伙企业将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

  • LP

①设置关键人士条款,保障基金投资的专业性和稳定性;②从不得禁止劳动者自由流动的角度,即使有该条款,该条款对于关键人士的效力微乎其微。可以在协议中明确,例如:基金在未找到受到LP认可的关键人士期间内,基金不得收取管理费,另外如果新的受到LP认可的关键人士在三个月内没有到位,LP有权以此主张立即解散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

  • 管理人

①避免关键人士条款或减少对关键人士的限制;②自身管理角度,设置合理激励机制,保持核心员工的稳定性。

  • GP

根据自身角色侧重,参照LP/管理人。

9

合伙费用

参考表述:

“合伙企业应负担所有与合伙企业之设立、管理、投资、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开办费,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费用、打印、通讯、差旅、登基、备案、法律、会计、税务、财务或.....

(11)由合伙企业发起或针对合伙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费用,与该等诉讼、仲裁或其他程序相关的律师费,以及行使由此产生的任何支出.....

(14)合伙企业清算、解散相关的费用;

(15)其他未明确列出,但合伙企业发生的与合伙企业的业务和运营有关的费用。”

  • LP

明确设置合伙费用总额的上限,比如基金应承担的合伙费用不超过其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或认缴出资总额)的2%,超出部分应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 管理人

明确设置合伙费用总额的上限,比如基金应承担的合伙费用不超过其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或认缴出资总额)的2%,超出部分应由管理人自行承担。

  • GP

根据自身角色侧重,参照LP/管理人。

10

管理费用

参考表述:

“投资期内,本基金的管理人,每年按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计提管理费。投资期结束后,合伙企业每年应支付的管理费为合伙企业账面记载的合伙企业尚未变现的项目投资的投资成本之和的2%;为避免疑问,投资期结束后,如某一付费年度的开始之日后有项目投资变现退出,则自下一个付费年度起,管理费基数相应调减。在投资期内,各合伙人按其认缴出资额的2%/年承担管理费,计算公式为:

投资期管理费=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2%×当期管理费计算天数/365

在退出期内,该合伙人按截至每个支付日该合伙人尚未退出的剩余投资项目成本的2%/年承担管理费,计算公式为:

退出期管理费=该合伙人尚未退出的剩余投资项目成本×2%×当期管理费计算天数/365”

  • LP

计提基准按实缴出资额计算,且降低退出期管理费率。

  • 管理人

参照“参考表述”,且收费时点可考虑季度或半年度,且为提前收取模式。

  • GP

GP若是作为实际发起方,可考虑作为投顾的方式,由管理人从其收取的管理费中支付给GP。

11

收益分配

参考表述:

“基金原则上在投资期不进行分配,退出清算时,按照基金全部收益扣除基金规定的费用开支后,先分配于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如有超额收益,在普通合伙人收取业绩报酬后,剩余收益按照全体合伙人投资权益比例分配。业绩报酬方案为:基金总收益率R≤8%,普通合伙人业绩报酬0%;8%50%,业绩报酬50%。”

  • LP

根据自身的收益偏好及对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判断,适当调整门槛收益率和超额收益比例。

  • 管理人

根据自身管理能力,设置门槛收益率和超额收益比例。

  • GP

根据自身贡献度,适当要求超额收益分配比例。

12

会议召集和召开

参考表述:

“1.年度会议由管理人经提前15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

2.临时合伙人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提前15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而召集。临时合伙人会议一般由管理人召集和主持,但合伙人讨论第7.1.3条第(2)项事项时,合计持有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1/2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可召集临时会议并推举1名有限合伙人主持会议。

3.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议程、事项和相关资料;

(3)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LP

①LP可以明确列举几种管理人怠于履行召集会议职责;②LP可以根据自身持有份额比例,降低合伙份额召集比例。

  • 管理人

①减少该条款对自身的限制;②在合伙人会议的表决机制时慎用“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表述,这极有可能导致最终合伙人会议难以形成有效的决策。

  • GP

根据自身角色侧重,参照LP/管理人。

13

知情权

参考表述:

“1.信息披露:存续期间内,除非因本合伙企业延迟收到任何投资组合公司提交的必要信息而发生的合理延迟外,应定期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供如下报告:

(1)每年9月30日之前向各合伙人提交合伙企业半年度报告,内容为各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信息以及财务状况重大变化信息等。

(2)在首次交割日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次年6月底之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并包括合伙企业当年的投资、退出、分配等信息。

(3)对于受合伙企业与投资组合公司或投资合作方达成之保密协议限制或由于法律法规限制不能披露的信息,普通合伙人无须向有限合伙人提供。

2.查阅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过两(2)次。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合伙企业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

  • LP

①规定LP有权查阅文件的范畴,包括资金投向、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等内容,对于部分关键材料LP有权予以复制;②需明确LP提出行使知情权后管理人的响应流程;③为防止LP因为行使知情权而丧失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权利保护,应避免设置非基于自身利益而行使知情权的内容,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超越权限对合伙企业的管理事务进行干涉,而导致对外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 管理人

①合理设置信息披露条款;②合理响应LP要求。

  • GP

根据自身角色侧重,参照LP/管理人。

14

诉讼特别程序

参考表述:

“当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每位LP均可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且无需履行任何前置程序。”

  • LP

① LP可按“参考表述”设置诉讼特别程序;②在基金合同中采用“列举+兜底”的方式,明确“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

  • 管理人

避免设置诉讼特别程序条款,或减少该条款对自身的限制。

  • GP

根据自身角色侧重,参照LP/管理人。

15

管理人的除名和更换

参考表述:

“如因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失,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仲裁程序裁决管理人存在上述情形,并经管理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管理人除名;其他合伙人在决定除名管理人同时,即为接纳继任的管理人,如没有继任的管理人,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管理人的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管理人以外的合伙人在作出将管理人除名的决定同时经除管理人以外的合伙人一致同意作出接纳继任的管理人的决定;

(2)继任的管理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管理人被除名的,合伙企业将除名通知送达被除名管理人之日为除名生效日。自除名生效日起,管理人退出合伙企业,停止执行合伙事务,在合伙企业有继任的管理人的情况下,被除名的管理人应向继任的管理人交接合伙事务。”

  • LP

①LP可以要求管理人删除不合理的前置条款,设定合理的除名程序;②若LP无法实现对管理人的除名,应当明确重新委托新的管理人代为执行合伙事务的流程,并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原有管理人向新管理人转交部分管理事务的约定。

  • 管理人

仅设置极端情形的前置条款,尽量减少对管理人的限制。

  • GP

根据自身角色侧重,参照LP/管理人。

16

合格投资者

参考表述:

“除非管理人另行同意,各合伙人均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其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有限合伙人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尽管有前述约定,经管理人自主决定,合伙企业可以接受更低金额的认缴出资额但不应低于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划出账户需为以其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否则管理人有权将资金退回。”

  • LP

应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 管理人

“天然合格投资者”;对LP、GP的“合格投资者”身份进行审核。

  • GP

应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来源:私慕好帮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