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最新要求:基金清算前需完成季度更新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4-04 14:43:27小伙伴们,一手消息!中基协AMBERS系统更新,在基金清算前还需完成季度更新哦~
总结而言,基金清算前有三项任务需要完成:
• 基金产品季度更新
• 抽查任务变更
• 年度财务监测报告(股权/创投基金)
01
基金清算前需完成季度更新
近期积募在实操中发现,根据系统最新要求,管理人需完成拟清算基金的季度更新后,才能提交基金产品清算。
也就是说,在基金清算前有“基金季度更新”未完成,或基金清算提请协会审理期间季度更新任务刷新,基金清算申请都会被退回,需先完成季度更新才能再次提交。
比如管理人在3月31日成功提交了基金清算,但在协会审核期间,一季度季度更新任务开始,基金清算申请会被自动退回,系统提示需先完成季度更新。
因此,积募提醒各位管理人,在提交清算申请前要把握好时间节点,避免在每年的1/4/7/10月初因为季度更新工作影响基金清算进程。
在此,积募给大家回顾一下基金清算前所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吧~
02
基金清算前需完成抽查任务变更
在2月初积募的文章(近期反馈意见:基金清算、稳定性要求、专业化经营、合规风控任职要求、占坑备壳等)里曾提到一条协会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
请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的抽查任务变更后,再提交该产品的清算开始或清算结束申请!
据此,清算之前的工作list又加上一条,还需完成“抽查任务变更”,这个要求是不分基金类型的,适用于所有备案的基金产品。
积募理解,这里的抽查任务指的是“分道制+抽查制”安排下的抽查任务。
2020年2月,中基协推出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改革试点,符合条件的私募管理人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后,将会在协会官网以公示该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完成该基金备案。也就是说,进入白名单的私募管理人提交的基金备案申请,不需要中基协进行人工审核,可以自动通过,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极速备案”。
2021年9月,中基协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开展分道制二期试点工作,在一期标准的基础上,调整主体纳入标准,对名单主体做进一步扩充。纳入分道制试点名单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基金备案申请,在未涉及存续期过短、结构化安排、聘请投资顾问、跨境投资、每日开放的情况下,均将进入自动办理业务范围,实现即提即备。
同年12月,中基协再次针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开展二期试点,对分道制名单主体做进一步扩充。一是继续沿用信用信息报告分数作为管理人纳入分道制名单的标准,即在剔除合规类指标存在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后,将全行业信用信息报告中80%以上非合规类指标在60分位数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纳入分道制名单。二是将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管理人、国家级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纳入分道制名单。除了基金备案日期距募集完成日超过20工作日、存在结构化安排、投资方向涉及房地产领域之外,提交的基金备案申请,将进入自动办理业务范围,实现“先备案、后抽查”。
通过分道制即提即备的私募基金,在备案通过后将被随机抽查。抽查功能模块主要分为“抽查产品列表”和“抽查任务变更”两部分。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被抽查产品存在填报问题,协会将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反馈产品抽查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产品备案模块-抽查产品列表”页面中查看相关产品的抽查反馈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接收抽查反馈意见后,可通过点击“抽查产品列表-发起变更”或“产品重大变更-抽查任务变更”(二选一)方式发起变更,纠正、补充及修改产品的相关字段及附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及时查看抽查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发起分道制产品的抽查任务变更,若未及时提交并完成抽查任务变更,将影响该私募基金发起其他重大事项变更。
协会将对分道制产品备案实施日常管理,对涉嫌违反监管及自律规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约谈、限期改正等措施,并适时更新分道制试点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
03
基金清算前需完成年度财务监测报告
该条要求仅针对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毕竟协会并不要求证券基金提交年度财务监测报告
根据中基协系统中的相关提示,自2021年底更新基金产品年度财务监测报告模块之后,相关基金提交“清算结束”前需首先完成年度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
也就是说,如果私募想要提交基金清算申请,有2种情形:
一是多轮清算。如果私募基金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比如说存在多轮清算或者退出难的问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等私募基金完成清算以后,再在系统时提交清算结束申请。
二是一次性清算。私募基金短期内可以清算结束的,可以在清算结束后直接在AMBERS系统里提交“清算结束”申请。
在这2种情况下,提交基金“清算结束”申请前,必须先完成基金产品年度财务监测报告的报送。
在此,积募带大家回顾一下年度财务监测报告报送的相关攻略:
一、报送截止时间发生变化
根据中基协的要求,从2022年开始,股权基金、创投基金年度财务监测报表的报送截止时间统一调整为6月30日。
而在此前,创投基金的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比股权基金晚3个月,2022年开始统一调整为6月30日截止,大家记得合理安排时间。
二、报表的表格数量增加为7个
同时,2021年底,中基协升级了基金产品年度财务监测报表,整个报表的数量由5个增加到7个,大家要注意哦!报表具体包括:
产品信息:包括产品编码、产品名称、管理人编码、管理人名称、组织形式、成立日期、到期日期、存续期限
审计信息表:包括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适用新准则情况、填表人信息、基金审计情况、审计信息等
填报报表:根据《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填列,共计72个字段
科目明细表: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净额、其他资产、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其他负债、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专业服务费、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特别附注:税收披露、业绩报酬/特别分配收益/附带收益/Carried Interest
财务监测报告填报承诺函:需承诺所填信息均根据该基金2021年度审计报告填写无误,不存在蓄意隐瞒和重大错报,且与向基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一致
附2_新准则科目对照表
其中,审计信息表、财务监测报告填报承诺函为新增报表。
私募基金年度财务监测报告,集市下载地址:
https://www.2in20.com/document-details/456
三、基金财务报告需经审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FOF)、创业投资基金(含FOF)及私募资产配置基金须根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填报年度财务监测报告。也就是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用报送,而股权类、创投类、资产配置类,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合伙型,都需要报送。
基金成立日在2021年10月1日(含)之后,或模块更新上线前已经在AMBERS系统提交“清算结束”申请并上传了清算报告的基金,2021年度的财务监测报告信息中“审计信息”栏目为选填项,仅需按表格中的数据格式填写财务监测报告。其中,审计信息包括审计意见、审计费、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师姓名等。
四、其他私募基金产品、更换管理人的基金产品以待办任务为准
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如在管理人AMBERS系统有待办任务的,须参照填报。所以,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可以看下自己的系统里,有没有关于年度财务监测报告的待办任务,按要求报送即可。
对于更换管理人的基金产品,2021年度私募基金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主体以系统生成的待办任务为准,即模块更新上线前已完成管理人变更的基金,由新管理人填报;模块更新上线后再进行管理人变更的基金,需由原管理人填报。
来源:积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