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最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梳理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4-04 17:08:49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办法》”或“新规”)及其相关配套指引(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登记指引2号》”)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关键主体作出规范要求,表明协会加强对“伪、劣、乱”私募的有效治理,遏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生态的决心。本文重点就办法施行后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进行梳理,以帮助管理人更好地理解新规要求
内容 | 要求 |
名称及 经营范围 | 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
登记时限 |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
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 |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且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200万元。(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此规定。) |
专职员工 | 专职员工不少于 5 人,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关联方 | 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类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冲突类业务指,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
二
股东、合伙人等出资人要求
内容 | 要求 |
名称及 经营范围 | 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 |
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 | 私募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25%的股东。 主要出资人不得在非关联私募任职,最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25%。 |
专职员工 | 自然人股东需具有相关行业背景,有合理的登记需求,股东需具有出资能力。 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
关联方 | 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
三
实际控制人
1、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按照下列路径依次认定实际控制人:(一)持股50%以上的;(二)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三)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或者能够决定执行董事当选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认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最终控制该合伙企业的单位或者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对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认定。
2、追溯要求
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
3、行业经验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且应当具备5年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包括:
1)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自有资金股权投资、发行保荐等相关业务,或者担任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2)在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
3)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在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股权投资等相关业务,其任职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
5)在运作良好、合规稳健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担任股权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验,或者在具备一定技术门槛的大中型企业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是科研院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研究人员;
6)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管理经验;
7)在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并担任合伙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
实际控制人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最近5年不得从事过冲突业务。
来源: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