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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版私募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的12项关注要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4-19 11:30:40

导言:2023年4月14日,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3年修订)》(简称“新版登记清单”)。该清单将配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指引实施,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同时废止。那么,新版登记清单中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变化和注意事项?

关注点1:

新版清单整体内容和形式的变化


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不同类型,中基协2022年6月发布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两套清单。本次新版登记清单则合二为一,不再拆分成两套清单。

另外,新版登记清单的内容不局限于首次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时的情形,而是将管理人后续登记信息变更时所需提交的材料要求也融入到清单正文中。

关注点2:

新增提交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的要求

新版登记清单第4项明确要求提交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另外,针对特殊人员,清单提出了差异化要求,具体如下:

1、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退休返聘的员工还应当提交退休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实际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中明确,“专职员工”包括了上述三类不必然签订劳动合同的特殊人群,即: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


关注点3:

“商业计划书”的内容有新要求


新版登记清单第6项要求,商业计划书应当对未来发展方向和运作规划做出详细说明,具体包括核心团队情况资金募集计划投资方向投资计划等内容。

而2022年的登记清单,要求“内容应包括投资类型、投资标的、如何募集、如何选择投资对象等,并详细说明基金产品的交易结构、资金来源及投出方式,并列出首只基金的产品要素表”。

对比可知,新版登记清单强调对“核心团队情况”的说明,此可谓“募前”计划;新版登记清单不再强制要求列出首支基金产品的要素表,而是笼统要求说明“资金募集计划”,可谓“募”的计划。关于“投”的计划,新版登记清单也笼统要求说明“投资方向”、“投资计划”,申请机构可在计划书中灵活确定描述方式和具体内容。


关注点4:

关于集团化私募机构的细节要求


新版登记清单第7项要求,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笔者注:明确了2家私募机构即涉及集团化),应当提交材料说明三大方面的情况,但笔者更进一步细分为以下六个层面:

1、是否具备新设合理性与必要性;

2、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持续、合规、有效展业等相关要求;

3、说明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运营情况、诚信情况以及集团的财务状况、诚信情况等;

4、是否已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提交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安排;

5、是否已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

6、说明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新版登记清单仍然要求由实际控制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即由申请机构自身、控股股东等主体盖章出具的文件均不被中基协认可。

上述清单所列要求,与《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于集团化私募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一一对应。当然,后续中基协还将会就集团化私募机构的要求发布进一步的指引文件,值得持续关注。


关注点5:

关于结构化发债的承诺函


新版登记清单第8项新增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曾从事债券投资或提交债券投资业绩的,应当提交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的承诺函。

上述新增承诺函要求,配套了中国证监会修订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范;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明确提出要“防堵结构化发债行为”,并在法规正文中对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比例和杠杆比例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


关注点6:

关于内控制度及其他制度的要求


新版登记清单第11项要求,申请机构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并提交相关制度文件,并分为以下三大类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包括运营风险控制、信息披露、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关联交易管理、防范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业务隔离、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交)等制度;

2、私募基金运作制度:包括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及募集、合格投资者适当性、保障资金安全、投资业务控制、公平交易、外包控制等制度;

3、应急预案制度:申请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正常经营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作出明确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中基协并未强制要求申请机构按照上述各类表述分别制定一份单独的制度,即不强制要求相关制度的具体数量,但需要在提交的制度中能体现上述全部内容。当然,中基协将会在AMBERS系统中如何调整不同制度的上传端口,有待后续进一步观察。


关注点7:

关于冲突业务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要求


新版登记清单第12项要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且该等批复文件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盖章。

此外,新版登记清单第21项第2点要求,非主要出资人从事上述相关冲突业务的,也需要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这是对比2022年版清单而言新增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关联方、非主要出资人过去及目前从事冲突业务并未被中基协禁止;但主要出资人(直接或间接持股25%以上)最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关注点8:

关于年度/季度财务审计报告要求


新版登记清单第14项要求,申请机构成立不满一年的,应当提交最近一个季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成立满一年的,应当提交审计报告。

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规定,申请机构原则上应当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因此申请机构未来基本上需要先提交季度审计的财务报告;在登记办理过程中,中基协还可能会根据申请机构的存续期间变化而要求其提交完整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另外,新版登记清单还要求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相关材料。


关注点9:


关于通过SPV出资的出资能力材料要求

新版登记清单第18项要求,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出资的,应当穿透至最终履行相应出资义务的主体,并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新版登记清单第19项要求,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SPV间接出资的,应当提交其对SPV出资的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且穿透后合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出资比例或实缴金额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从上述要求可知,若申请机构存在SPV形式的股东架构,SPV的上层股东应确保以股东出资款的形式注入到SPV,不得以借款、往来款等其他形式为SPV提供用于其向申请机构出资的资金。


关注点10:

关于“控制关系图”的新要求


新版登记清单第24项要求,控制关系图应当体现所有层级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和申请机构实际控制关系,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标明法定代表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出资比例和实缴金额等情况;

2、直接或间接出资人存在资产管理产品的,控制关系图应当标明资产管理产品或代为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出资人及相应出资比例;

3、直接或间接出资人(笔者注:应限于“非主要出资人”)最近五年从事过冲突业务的,控制关系图应当标明从事冲突业务的出资人及相应出资比例。


关注点11: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新材料要求


新版登记清单第27项要求,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材料说明其负债情况;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对于“自然人”的负债说明材料而言,笔者认为应当重点核查其征信报告、涉诉和失信信息、抵押财产等显示的负债信息,还应关注该自然人的关联公司的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中可能披露的自然人借款、担保等负债信息。

对于“非自然人”的审计报告,中基协并未明确要求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注点12:

关于投资业绩证明材料的细节要求


1、关于私募证券类管理人

新版登记清单第32项要求,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最近10年内连续24个月以上的投资业绩材料;投资业绩材料应当体现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中基协在清单中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中所指的“连续2年以上”具体应为“连续24个月以上”,且投资业绩材料应体现“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换言之,笔者认为,中基协似乎通过新版登记清单进一步明确:投资业绩应满足连续24个月每个月的管理净资产规模持续不低于2000万元

2、关于私募股权/创投类管理人

新版登记清单第32条要求,对于私募股权/创投类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而言,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当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各个环节(笔者注:再次明确了1起成功退出的项目必须是该人员负责主导投资的2起项目之一)。

另外,投资项目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工商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6月版的登记清单中对于尽职调查报告、投决会决议应由原任职机构加盖公章的要求所使用的表述是“原则上”,而本次新版登记清单则表述为“应当有”,可见中基协再次提高了审核尺度,以防止申请机构造假行为。

结语

除了上述的关注点之外,新版登记清单实际还有非常多的细节材料要求,具体是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配套指引进行设计和罗列的。

总体而言,新版登记清单反映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相关配套指引的相关要求,但部分材料要求某种程度上突破了新规条款本身的规定,或者对新规中的一些模糊表述进行了细节确认,值得广大私募机构重视。

来源:法律与投资


标签: 基金 私募 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