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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下,私募管理人股东最新要求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4-19 15:04:01

按出资比例,私募管理人的股东可分为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及小股东,本文仅针对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的要求进行梳理。

整体要求

控股股东: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主要出资人: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的股东、合伙人。

1、工作经历

控股股东需要具备5年以上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

2、竞业禁止

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不得在非关联私募管理人任职。

3、不得股权代持

此前,在私募管理人中止登记案例中,有过私募管理人因股权代持问题被中基协中止办理登记的。

故股东需以自有的合法资金出资,而不能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通过委托他人或受他人委托的的方式持有股权。

4、不得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股权层级过多等情形

根据新规要求,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申请机构的股权架构应当简明清晰,最好不要设置过多层级,建议向上穿透不超过二层,若超过二层,则需要提供股权架构的合理性及必要性说明。如果股权架构过于复杂的话,对于之后的股权变更及享受税收政策也是有一定影响的。

5、参与多家私募控股

若同一控股股东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 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 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 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 人的合规监督、检查。

6、诚信信息要求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 3 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尚未届满;

(四)最近 3 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

(五)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

(六)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等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 5 年;

(七)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等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职业道德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者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尚未消除;对所任职企业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未逾 3 年;

(九)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所列情形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机构被终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所负债务数额较大且到期未清偿,或者被列为严重失信人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资能力要求

私募管理人应当保持资本充足,满足持续运营、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需要,为确保出资人不是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协会对于股东出资能力都会重点审核。

出资人需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其具有与其认缴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

1. 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可提供非首套房产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的价值评估材料)、工作收入、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另外,新登记材料清单中有关出资能力方面,已删除了“配偶收入、家族资产”等表述,未来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就不能使用配偶、父母的资产证明材料,需要是出资人个人的财产。

变更要求

1、根据新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 年内不得转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股权、财产份额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划转或者变更;

(二)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际控制人地位;

(四)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中基协相关规定,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发起重大事项变更报送,且变更后的出资人应当满足《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相关要求。

中止办理情形

控股股东或者主要出资人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协会将中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

(一)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 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 检查,尚未结案;

(二)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 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 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

(三)拟登记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伙人、主要出资人、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负面舆情, 尚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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