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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的流程及注意问题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4-24 17: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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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践中企业存在多种合并与收购的模式,各种企业并购方式层出不穷,故企业并购类型亦有多种划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动机、目的、组织形态变化划分等,本文在介绍时将企业并购划分为《公司法》中的公司合并与收购。

(一)依照合并后法律状态划分

依照合并前后公司的组织形态变化为准,公司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公司兼并),指一家公司吞并和吸收另外一家公司,存续公司的资本规模和业务规模更大,而被合并公司未经清算而解散,并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存续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在这种合并中,兼并公司法人资格得以保留,而且有权获得被兼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同时也有义务承担被吸收公司的债务。

新设合并(又称新创合并、创设合并),指两家公司均丧失法人资格,一家新公司在原有公司基础上设立,并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新设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法》第172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各有利弊,不存在绝对的优势与劣势,最终的战略选择取决于合并各方的市场地位、博弈关系以及商业需要。就吸收合并而言,兼并公司并不消失,亦无须设立新公司,合并程序较为简单,但资产整合与文化整合的挑战较大。就新设合并而言,其缺点在原公司的诸多资源(如知名度等)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很难或者说无法传承给新设公司,而且新设公司程序相对繁琐。

吸收合并典型案例:

2007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通过发行A股股份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上海输配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电股份”),同时注销上电股份,以上海电气为合并完成后的存续公司。

新设合并典型案例:

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和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以新设合并的方式发起设立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

(二)依照并购动机划分

依照并购动机可将收购划分为善意收购与恶意收购。

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发展报告》,恶意收购(又称敌意收购、非合意收购)是指“并购方在目标企业管理层对并购意图不清楚或对并购行为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企业强行进行的并购”,反之则为善意收购。

敌意收购与反收购在各国证券市场都是跌宕起伏的大戏,在我国最为典型的就是被称为中国版“门口的野蛮人”的万科与宝能系的万科控制权大战,即“万宝之争”。宝能集团通过旗下公司及其行动一致人在二级市场大肆买入万科股票,多次强势举牌,成了万科的最大股东。王石及其管理层并不想放弃万科控制权,一场持续许久的恶意收购与反收购的大戏拉开了序幕。

(三)依照经营目的划分

依照合并的目的进行划分可分为增重性合并与合规性合并。

增重性合并是指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增大体量,通过横向并购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并购企业的垄断实力或形成规模效应,或者通过纵向并购,将生产和经营链条上互为上下游关系的企业予以收购合并以达到控制某行业、某部门生产与销售的全过程,加速生产流程,缩短生产周期,减少交易费用,获得一体化的综合效益。

例:2004年联想收购IBM的PC业务,位于全球PC市场份额第9位的联想骤升至第3位。

合规性合并是指公司合并是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或者为求达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以期获得优势地位而进行的并购。

合规性并购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借壳上市。借壳上市是指一家非上市企业通过把收购已上市企业,将其原有资产注入该公司,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从而达成间接上市的目的。借壳上市这种并购方式存在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为规避目前我国各类法律法规为公司上市设定的资质要求;二是因目前我国公司上市过程较为繁琐,排队走流程需要花费多年时间,借壳上市可有效节约IPO审核成本。

(一)并购流程图

(二)涉及并购流程、环节的重要阶段

1.并购准备阶段时间节点

在并购准备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尽职调查,对于尽职调查而言,其周期在两周至两个月不等,因为每一个并购案件中当事人体量不同、复杂程度不同,尽职调查的详细程度也不同,故此段时间可长可短,但是考虑到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以及遗漏相关事项后果的不可估量性,建议可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段,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细致化掌控并购风险。

2.并购实施阶段时间要求

在并购实施阶段主要有谈判和确定相关法律文书等工作,对于谈判而言,其时间主要取决于双方间谈判进度短则几日,多则几年;谈判完成并由律师起草完成法律文书后,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需要召开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43条、第103条之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公司合并必须经股东会、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决议),此处时间限制因公司制度形式而略有不同。

对于股份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至少15日前通知股东,此为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原则上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遵守此处时间限制,因此对于有限公司而言,作出决议并无极为严苛的时间限制。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并购收尾阶段时间要求

公司并购收尾阶段主要是并购双方内部办理交接手续,以及对外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故并购申请变更登记前至少需要公告四十五日,至于变更登记的具体时间,各地可能会略有不同。

其中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并购各方签署的协议、公司决议、各方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等。具体材料请详见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要求。

1.战略方面

作为资本运作手段,并购是实现战略目标、快速扩张的渠道。但是如果在实施并购战略时,企业缺乏统一的、明确的战略发展目标和并购方向,则很可能导致业务选择不准、投资结构分散、涉及行业难以实现战略协同,最终造成并购方后期难以整合甚至是要承担剥离非核心业务的损失。企业并购应该从自身实际出发来制定发展战略,并沿着正确的发展战略,在稳健的实业经营基础上,借助资本运作方式适度扩张、加速发展。

2.法律方面

这方面主要表现在目标企业主体资格不合法、注册资本出资不足、债务和担保黑洞、工资福利负担、违法违规历史、并购的法律程序不完善、税务纠纷、环保查处、重大交易合同约束、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等,若不能避免这些陷阱,并购后的企业对并购方来说很可能像个烫手的山芋。

3.财务方面

①资产质量和虚假问题。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资产指标经常出现很大水分,或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严重不足,并购方必须予以重点关注。

②隐匿负债和或有负债。由于信息不对称,为了尽量抬高并购价格与提高再融资能力,转让方可能会通过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尽量高估资产与企业盈利预期,也可能会刻意隐瞒真实债务、不完全披露或有负债状况,或有负债是并购陷阱的主要来源。

③税务。税务存在的陷阱和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各地方税法规定不相同会造成税务筹划障碍;二是并购企业存在着税务违法、税务犯罪的历史,造成相关法规处罚和追诉损失;三是并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期限将结束,造成后期税负陡增。

④账户管理。特别是在历史较长的老国有企业,很可能会存在着账户管理问题,如银行账户混乱但长期没有核对而发生资金被挪用、侵吞,账户被借用或盗用,形成账外资金。

4.人力资源方面

①核心人才的流失。企业并购通常会对员工的心理和感情造成巨大冲击,核心人才的流失将导致目标企业核心能力的丧失,同时增强了竞争对手的实力,对目标企业持续发展造成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也是不少并购个案失败的关键原因。

②组织机构精减和裁员的代价。由于各地劳动法规不同,目标企业劳动合同约定不同,目标企业可能有签订了高额的员工年金计划与裁员补偿、管理团队裁员保护等协议,另外,大幅裁员可能会引起大量劳资纠纷、司法机关介入等,再则是不同文化冲突。

5.金融方面

这方面主要体现在:

一是信贷密集型到期,极大程度上增大了融资安排的困难;

二是债权协议对并购的约束;

三是并购方若没有取得债权人的信任、自身没有良好的金融授信,债权人、银行会因为担心风险而逼债或收紧信贷。

6.股东合作方面

投资者关系管理也是不容忽视的,并购方进入目标企业后,如果得不到其他股东的认可甚至是抵触的话,则难以顺利进行并购,同样会大大提高并购成本、难以实现预期的整合目标,更严重的情形是使得整个并购得不到法律保障。

7.政策方面

企业并购必须围绕着国家的政治环境、产业政策和行业规范,由于国家政策调控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果触犯国家调控和监管的有关政策,势必会直接影响并购行为和并购的经济利益。而在跨国并购时,并购方还须关注目标企业所在国的政治环境和法制情况,否则,投资难以得到保障。

8.审计方面

①审计前的风险:首先与并购环境相关的审计风险主要指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引发的审计风险。其次与价值评估相关的审计风险主要指对目标企业、主并企业的经济实力、发展战略的评估、企业并购的收益与成本评估及其相关的审计风险。

②审计中的风险:在宏观上,并购环境的审计风险包括法律方面的风险(反垄断限制、证券监管限制以及签约不严密引起的诉讼风险等)、宏观经济形势方面的风险(经济周期、贸易限制、外汇管制、投资环境风险等)、政策方面风险(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以及行业方面的风险(产品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程度、行业的市场饱和程度、行业的技术先进水平、行业的进出壁垒等)。在微观上,并购环境的审计风险,要着重考虑企业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审计人员从事并购审计的检查风险。

③审计后的风险:企业并购实施后,进行有效的整合对于实现并购目的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企业并购后的审计应该围绕企业内部新旧业务串联运行的组织情况、与原有客户关系的处理情况、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情况等方面进行。

9.信息不对称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在有效市场条件下,投资者依据这些信息进行并购决策,择优避劣。然而,公司财务报表和股价等信息又有着明显的局限性。

公司财务报表和股价不可能与企业基本情况及变化完全一致,公司仍可在制度、原则允许的范围内隐藏不必公开的商业秘密。可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影响着并购行为,成为并购经营者必须严加关注和防范的一种风险。

10.其他方面

①对价值的预测风险在确定要并购的企业后,并购双方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以持续经营的观点合理地估算目标企业的价值并作为成交的底价,这是并购成功的基础。

②并购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指能否按时足额地筹集到资金,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如何利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资金渠道在短期内筹集到所需的资金是关系到并购活动能否成功的关键。

来源:IPO上市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