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第一份省级招商引资条例出台:有哪些重大消息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4:43:59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布了投资促进条例草案,这是2021年第一份发布的升级招商引资条例,对各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商促进
第三章 投资服务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投资,强化对投资的服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投资促进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投资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正、平等互利、诚实信用、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投资促进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需要建立投资促进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投资促进工作。
第五条【体制机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投资促进委员会统筹领导本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承担具体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加强对投资促进工作的统筹与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国资、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投资促进工作。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园区发展方向和职责做好投资促进工作。
第六条【舆论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和各类交流合作平台,加大对本区域投资环境、投资政策、重点项目、典型经验的整体宣传和推介力度,提升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第七条【社会环境营造】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投资者和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信用、重商护商的社会环境,对优秀的投资者可以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
第八条【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投资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招商促进
第九条【促进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投资促进规划及其专项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目标要求】 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应当根据投资促进规划和专项计划,以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目标。自治区统筹做好具有引领性、突破性、方向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设区的市集中做好区域性、功能性、支撑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县(市、区)、园区具体做好集聚性、配套性、特色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整合各行业、产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建立统一规范的投资政策、信息、指导目录发布查询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便捷、及时、准确的投资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方式与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坚持专业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向,采取委托招商、智库招商、协同招商、驻外招商、互联网招商等模式,引导各类园区、市场主体、商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开展以招商为主要方式的投资促进工作,推动投资促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
第十三条【重点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重点区域和省际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充分利用国家建立的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同重点国家、国(境)外重点区域在投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建设全球化投资促进网络,开展或者参与区内外重大投资促进活动。
第十四条【重点产业】 鼓励投资者利用资金、技术和本自治区自然资源、区位优势,积极参与大健康、大数据(数字经济)、大物流、新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发以及各类园区建设。
鼓励投资者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通过交流、合作的方式,在本自治区单独或者联合设立高科技型企业或者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鼓励投资者依法设立独资或者合资的产业发展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担保机构等。
第十五条【目标企业、招商路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开展差异化、互补性招商,大力引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的强优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价值链、融资链招商,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避免无序竞争和产业雷同。
第十六条【区内招商平台、品牌打造】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创新开展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一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等系列投资促进活动,打造招商核心品牌;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各自举办的重点展会平台,将招商促进作为展会的重要内容,精心策划,精准招商。
第十七条【投资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建立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投资促进优惠政策措施。投资者可以依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章 投资服务
第十八条【投资审批】 投资者投资建设列入国家、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的审批类项目,不需要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不增加用地的技改项目一律推行承诺备案制。
第十九条【联合评估、多评合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机构开展重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等评估(评价)的,实行统一受理、统一组织联合评估(评价)和多评合一。
第二十条【项目选址协调】 投资者申办投资项目选址手续涉及多类规划、多个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确定。
第二十一条【投资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投资用地预审手续,取消补充耕地、征地补偿费等用地预审前置条件。
重大投资项目用地可以单独申报;分期实施的,可以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报告或者备案表批复的分期实施方案进行分期申报。
第二十二条【简化施工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施工许可手续,合并办理与颁发施工许可证相关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现场前期条件核查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免费共享区域评估成果】 落户各类园区的重大投资项目,免费共享由各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节能评估等事项的区域性评估(评价)成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落地、代办和跟踪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有关部门和园区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引荐服务、落地实施、全程代办、跟踪服务机制,开展进企业送服务促发展活动,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公用事业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投资项目可以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降低用电成本,依照有关规定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对能够实现主干管网直接供水、供气的投资项目,供水、供气企业应当采取直供方式予以供给。
第二十六条【人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投资者提供人才交流、人才培养、人事代理、职称评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便捷服务。
对投资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能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特殊支持。
鼓励和支持投资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合作开展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十七条【领导联系制度】 自治区实行协调推进投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领导联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每年梳理促进投资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清单和问题清单,编制领导协调推进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联系清单,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解决问题时限。
第二十八条【社会服务】 鼓励和支持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各自特长和优势,为投资者提供更多信息和政策法规等服务。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二十九条【责任制】 自治区建立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有关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涉及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扰投资者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干扰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平等待遇】 投资者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导致生产经营活动遭受重大损失的,在救济、救助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
投资者在市场准入、资源要素配置、财政支持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政务诚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投资促进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规划调整或者政策变化等理由单方违约毁约。确实无法履行的,应当积极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权益救济】 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投诉举报。
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制定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投诉举报】 自治区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投资投诉举报平台,受理投资者的投诉举报,负责投诉举报案件的转办、督办、核查分析和通报等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资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网站等信息,及时办理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每年将投诉举报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投诉举报办理制度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工作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考核激励】 自治区建立完善投资促进目标责任和激励制度,对投资促进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七条【约谈机制】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未依照本条例履行投资促进职责和年度投资促进考评不合格的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和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履行投资促进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对象应当在约谈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约谈内容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容错机制】 自治区建立投资促进容错机制,鼓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投资促进的创新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投资者的要求】 投资者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得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待遇。
第四十条【效益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效益、诚信经营、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评估(评价),评估(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可以作为日常监管、政府扶持的重要参考。
开展投资项目评估(评价),应当邀请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价)机构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衔接】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促进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单位和个人骗取表彰奖励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展投资促进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奖励、荣誉称号的,由表彰奖励机关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用企事业单位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应当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五条【投资者违法责任】 投资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虚假投资或者其他违法手段骗取投资待遇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金融小镇网整理自:招商引资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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