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基金备案要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5-22 11:14:04创业投资基金指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办法》”)进一步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在基金备案、投资运作、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等方面提供差异化自律管理服务。在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这两种基金类型间作备案选择时,除非该基金明确定位于主要开展重组并购投资、房地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通过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非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否则一般均可选择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在备案创业投资基金时,一般要注意以下要点:
1.名称及经营范围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2.投资范围
创业投资基金应投资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
3.投资方式
目前,监管未明确限制创业投资基金须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是否可通过可转债等准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有待实务中进一步明确。
4.投资策略
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创业投资”策略,体现“投早”、“投小”、为创业企业提供支持的特点。
5.结构化安排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监管部门并未对结构化安排作出具体规定。中基协窗口指导意见为创投类基金的杠杆倍数不能特别极端。笔者认为是否极端应参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即: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6.基金存续期
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5年,鼓励管理人设立存续期在7年及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同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因此,创业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不得少于7年。
7.封闭运作
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8.扩募
根据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9.初始实缴规模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初始募集规模的实缴出资。(注:创业投资基金如投向单一投资标的,仍需满足初始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之要求)
10.对外担保
以股权投资为目的,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的,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借款或者担保的期限、到期日及投资比例,其中借款或者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创业投资基金实缴金额的20%。
来源:资管与私募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