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税务考虑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5-31 17:06:45根据我国现行税法以及股权投资行业相关税收规定,股权投资基金的税务处理受基金主体及出资人组织形式、被投资项目属性、投资方式等多种因素影响。在私募基金设立阶段,事前的规划是至关重要的。在这个阶段,需要综合考虑基金投资人的组织形式和相关因素,以充分利用税务优惠和减免的机会。如果在设立阶段未能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将会限制税务优化的空间,增加不必要的税负成本和规划难度。
本文将从私募基金设立主体的角度出发阐述税务考虑要点,供管理人参考选择最适合的基金组织形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形式
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两种形式设立: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其基金投资者即为基金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向非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后续获得投资回报,按照基金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出资比例的约定进行股息和红利的分配。
有限合伙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基金的发起人通常成立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GP),而其他基金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随后,该有限合伙作为投资主体进行股权投资,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在普通合伙人和各有限合伙人之间分配利润。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必须托管且投资范围受限,另外,契约型私募基金属于第三类股东,在境内上市时存在一定障碍,为公司的长远考虑,私募基金该种组织形式并不常用。
不同形式主体涉税情况
基金组织形式及主要税种 | 利息 | 股息、 红利 | 资本利得 | |
公司制 | 增值税 | 6% | 不征 | 1、IPO前,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2、IPO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转让价差按3%/6%缴纳 |
所得税 | 25% | 符合一定条件的免税(持有超过12个月) | 25% | |
合伙制 | 增值税 | 6% | 不征 | 1、IPO前,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征2、IPO后,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转让价差按3%/6%缴纳 |
所得税 | 基金层面不征收所得税,由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各自缴纳所得税 | |||
契约制 | 增值税(管理人缴纳) | 3% | 不征 | 符合一定条件的免税(持有超过12个月) |
所得税 | 基金层面不征收所得税,由合伙人按照获配收益各自缴纳所得税 |
由上表可知,对于增值税,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没有本质区别。然而,在所得税方面,这三种组织形式有所差异。公司型私募基金法律法规较为完善,股息红利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免税,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但自然人合伙人可能存在双重纳税的问题;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投资收益分配方式较为灵活,基金层面不征收所得税,投资额的70%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但不能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契约型基金不作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其风险隔离能力较差,在境内上市时存在一定障碍,因此在实务中存在很多限制。
私募股权基金设立主体的考虑要点
1、收入结构
当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收入来源为股息和红利收入时,采用公司制的私募基金可以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和红利免税的优惠条件。然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的法人合伙人却无法享受这种免税待遇,从私募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将会面临较高的税收负担。
2、投资人的法律形式
如果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大多为自然人,那么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私募股权基金形式更具优势。因为可以避免自然人投资者在基金层面承担企业所得税,又在私募基金分配收益时承担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税负。
结语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来说,充分了解并考虑税务因素是确保基金运作顺利、最大化投资回报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私募基金在综合考虑投资人和基金自身情况的基础上,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组织形式。如有税务方面的疑问,欢迎联系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