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大家特别关心的7个问题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1 15:58:471.哪些人员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从业人员后续培训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
4.对相关人员的竞业禁止及兼职要求是什么?
5.未完成首支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办理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
6.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吗?对合规负责人有什么专业要求?
7.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的诚信方面有什么要求?
1、哪些人员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授权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一)公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 ||
(二)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
(三)基金托管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账户管理、资金清算、估值复核、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 ||
(四)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 ||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协会发布的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均可以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除此之外,高管人员还可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体如下:
(1)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人员可参加基金业协会统一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参加考试的人员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考试,或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成绩合格的,根据其所从事的基金业务活动类型,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2)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除通过考试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外,高管人员还可通过资格认定的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并通过科目一考试的,可以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①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②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科目)、期货从业资格、银行从业资格、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资产评估师资格,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向协会提交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门)或基金服务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或相关资格证书或证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市场知识》和《证券发行与承销》考试的,可直接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3、基金从业人员后续培训以什么样的形式进行?
后续职业培训的形式分为面授及直播培训、远程培训,协会每年一季度在协会网站发布当年度培训计划。
(1)面授及直播培训:针对行业最新相关法规、配套规则发布,根据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反映的培训需求组织面授及直播培训。每次培训的举办时间、地点及培训简介等以培训通知的形式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
(2)远程培训:为便利从业人员进行后续职业培训,协会建设有基金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系统(http://peixun.amac.org.cn),构建了涵盖七大模块和十二个专题的课程体系。
从业人员可以自行选择参加协会组织的面授、直播及远程培训,也可以参加协会普通会员组织的面授及远程培训,以及协会特别会员的地方协会组织的面授培训。
4、对相关人员的竞业禁止及兼职要求是什么?
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3.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4.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5.此外,《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第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人员出资或者执业有限制的,相关人员在限制期限内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5、未完成首支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是否可以办理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6、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设置合规风控高级管理人员吗?
对合规负责人有什么专业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相关工作经验需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六条的规定。
7、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的诚信方面有什么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和《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诚信合规要求:
1.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2.最近3年有《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