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拟设GP与管理人分离的“双执伙”私募基金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26 16:48:542023年5月19日,贵州茅台发布上市公司公告,拟出资参与设立两支产业发展私募基金。笔者注意到,该两支产业基金均采用了“双执行事务合伙人”/Co-GP架构,且其中一支基金还同时涉及GP与管理人完全分离的模式,值得关注。
两支拟成立的产业基金暂定名称分别是茅台招华(贵州)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简称“茅台招华基金”)、茅台金石(贵州)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简称“茅台金石基金”)。
01 茅台招华基金
根据茅台发布的上市公司公告信息,笔者制作了茅台招华基金的架构图,具体如下:
茅台招华基金的基金要素表相关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 茅台招华(贵州)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暂定) |
基金管理人 | 招商局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执行事务合伙人1 | 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执行事务合伙人2 | 茅台(贵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认缴规模 | 55.1亿元 |
基金期限 | 5+5+1 |
投资范围 | 子基金份额、直投项目(各类新兴产业) |
投资决策委员会 | 6名委员组成,5名及以上委员通过决议 |
管理费 | 分为基础管理费、直投项目管理费 |
基础管理费率 | 0.45%/年 |
直投项目管理费率 | 0.45%/年 |
执行事务合伙人2报酬 | 分为基础报酬、直投项目报酬 |
基础报酬的费率 | 0.45%/年 |
直投项目报酬的费率 | 0.45%/年 |
基准收益 | 年化6%(单利) |
超额收益 | 80%分给LP,20%分给GP及其指定主体 |
笔者对茅台招华基金的重要特点分析如下:
1、 执行事务合伙人1、执行事务合伙人2均为持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不在基金中担任GP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即管理人与GP完全分离;
3、基金管理人100%控股执行事务合伙人1,两者具有强关联关系,同为招商系私募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2(茅台旗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无关联关系;
4、执行事务合伙人2(茅台旗下私募管理公司)虽然不担任基金的管理人,但仍然收取与管理费同等比例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
5、执行事务合伙人1同时持有私募牌照,本可以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并收取管理费,但实际通过其母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并收取管理费,相关商业考量和合理性尚不明确;
6、基金投决会6名委员的组成及委派方情况暂未披露,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三方之间的具体权责划分、职责分工方面如何安排也尚不明确。
02 茅台金石基金
根据茅台发布的上市公司公告信息,笔者制作了茅台金石基金的架构图,具体如下:
茅台金石基金的基金要素表相关信息如下:
基金名称 | 茅台金石(贵州)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暂定) |
基金管理人 |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事务合伙人1 |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
执行事务合伙人2 | 茅台(贵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认缴规模 | 55.1亿元 |
基金期限 | 5+5+1 |
投资范围 | 子基金份额、直投项目(各类新兴产业) |
投资决策委员会 | 5名委员组成,4名及以上委员通过决议 |
管理费 | 分为基础管理费、直投项目管理费 |
基础管理费率 | 0.45%/年 |
直投项目管理费率 | 0.45%/年 |
执行事务合伙人2报酬 | 分为基础报酬、直投项目报酬 |
基础报酬的费率 | 0.45%/年 |
直投项目报酬的费率 | 0.45%/年 |
基准收益 | 年化6%(单利) |
超额收益 | 80%分给LP,20%分给GP及其指定主体 |
笔者对茅台金石基金的重要特点分析如下:
1、执行事务合伙人1、执行事务合伙人2均为持牌的私募机构,其中,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属于“证券公司一级私募基金子公司”,而非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同时在基金中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1,与执行事务合伙人2(茅台旗下私募管理公司)无关联关系;
3、执行事务合伙人2(茅台旗下私募管理公司)虽然不担任基金的管理人,但仍然收取与管理费同等比例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
4、基金投决会5名委员的组成及各委派方情况暂未披露,两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之间的具体权责划分、职责分工方面如何安排也尚不明确。
03 笔者观察
茅台在上市公司公告中称,公司本次出资参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目的是借助专业投资机构优势,提升资金收益率,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茅台本身旗下有私募管理公司,但仍然选择通过“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模式与其他专业机构达成合作。
笔者认为,“双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模式对于专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不过,在私募新规即《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大背景下,茅台公司拟参与设立的上述两支私募基金,其采用的较为特殊安排(架构、执行事务合伙人报酬等),是否能完全被中基协认可并顺利完成备案仍有待后续进一步观察。
笔者相信,未来“双执行事务合伙人”模式还将会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实际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