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备案新规,必须关注的11大要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27 16:54:562023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并且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新规完善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审核标准,结合新规,我们从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出发,给大家总结了10大注意事项!
01
创投企业的命名
课堂笔记:
新规要求:
《办法》第八条:
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不得包含“金融”“理财”“财富管理”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中证”等字样,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
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指引1号》第三条:经营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不得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其经营范围应当与管理业务类型一致。
提请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其经营范围不得包含“投资咨询”等咨询类字样。
注意事项: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
(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可以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02
员工跟投的正确姿势
课堂笔记:
错误姿势:
试用期员工跟投和退休员工跟投,不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正确姿势:
1.对私募基金的实缴出资需要大于100万元;
2. 员工跟投平台实缴不低于100万;
3. 全职员工和兼职高管对私募基金的实缴出资可以低于100万。
新规要求: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03
被认可的出资能力证明
课堂笔记:
不能被协会认可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
(1)自然人投资者名下的商业房产(能否变现以及变现的价格不确定);
(2)机构投资者自身出具的财报(未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3)提供机构投资者的股东或者关联方的连带出资能力证明或者承诺。
被中基协认可的出资能力证明:
投资者资金来源承诺及出资能力证明:
(1)出资能力证明应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要盖投资者对显金的累计实缴出资。
(2)目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显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投资类不动产/特殊动产、公司股权等非金融资产和一定时期内的新资收入流水、分红流水、投资收益流水及其完税证明等文件。
(3) 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新规要求:
第二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投资者应当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购买私募基金,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中基协AMBERS系统实操:
可以使用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目前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提示的可以使用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如下:
04
私募基金产品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
课堂笔记:
法规要求(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注意事项:
私募基金不得担任普通合伙人。
中基协AMBERS系统实操:
中基协AMBERS系统的提示如下:
05
风险揭示书-特殊风险新增3项揭示内容
课堂笔记:
新规要求: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八)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尚未在协会完成变更手续;
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纠纷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注意事项:
(1)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事项变更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变更手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需要在风险揭示书中揭示;
(2) 基金属于单一标的基金,需要在风险揭示书单一标的名称,投资架构,纠纷解决等。
中基协AMBERS系统实操:
目前,经查询中基协的AMBERS系统,系统中关于风险揭示书的模板,还在沿用之前的,如后续会有更新,我们会继续关注。
06
基金合同新增2项内容:生前遗嘱和关联交易
课堂笔记:
新规要求:
第二十九条:基金合同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和信息披露等机制;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不正当交易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注意事项:
(1) 生前遗嘱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失联、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等情况时,私募基金变更管理人、清算等相关决策机制、召集主体、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比例等相关事项;
(出现以上情形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持有一定份额比例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成立专项机构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妥善处置基金财产);
(2) 关联交易: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交易决策、对价确定、信息披露和回避等机制。
中基协AMBERS系统实操:
经查询中基协AMBERS系统,目前对基金合同的注释如下:请关注第2条和第5条。
07
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
课堂笔记:
新规要求:
第三十一条: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注意事项:
(1) 股权基金不可以投资的范围:不可以投资北交所股票;
(2) 股权基金可以投资的范围:新三板股票;首发企业的战略配售;港股的基石投资;上市公司定增;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已投资的企业上市后的配股安排;私募的可转债;私募的可交债。
中基协AMBERS系统实操:
5月1日需更新为:
未上市企业股权,
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
股权投资基金份额,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08
股权基金的初始实缴资金要求
课堂笔记:
新规要求:
私募基金初始实缴募集资金规模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 6 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三)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
注意事项:
(1) 股权基金:初始实缴资金不低于1000万;
(2) 创投基金:初始实缴资金可以不低于500万,在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不低于1000万的实缴(需要在基金合同明确);
(3) 单一标的基金:初始实缴资金不低于2000万。
中基协AMBERS系统实操,5月1日会更新:
目前,基金业协会的系统对股权基金的实缴出资暂无限制。
09
基金治理
课堂笔记:
新规要求:
第三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合伙型基金,应当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不得通过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规避本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注意事项:
(1) 管理人做GP,管理人必须同时做私募基金管理人;
(2) GP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主体,基金管理人应当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双GP的模式,基金管理人担任GP且必须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者管理人不担任GP但必须和其中一个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上述控制关系。
10
份额转让会被关注、允许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
课堂笔记:
新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
(二)进行基金份额转让;
(三)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
注意事项:
(1)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不属于赎回或者退出;
(2)频繁份额转让会被协会关注。
11
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关注期限错配
课堂笔记:
新规要求:
第三十六条:私募基金应当约定明确的存续期。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 5 年。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存续期不少于 7 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注意事项:
(1) 不得设置无固定期限的私募基金;
(2) 股权创投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得少于5年,鼓励设立存续期不少于 7 年的私募股权基金;
(3) 关注期限错配;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A的投资者是私募股权基金B,B的到期日不得早于A的到期日,错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如下情况除外:
a.上层基金的全体投资者知悉并且同意期限错配,接受由此引发的风险;
b.上层基金是规范运作的母基金;
c.上层基金是社保基金、慈善基金、企业年金等特定投资者的;
d.上层基金承担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性目标的基金,国家级基金,有特殊政治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