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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发改委备案的关注要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7-03 15:12:02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要面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针对创业投资企业,我国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并对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本文旨在通过笔者实务经验,对创业投资企业发改委备案的条件、流程及关注要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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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要面向创业企业(即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1]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包括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进行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或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完成前述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针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减持比例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相比于在基金业协会的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条件和程序更为复杂。结合笔者代表多个客户在发改委进行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经验,本文旨在对创业投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发改委备案的条件、流程及关注要点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监管规则

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对创业投资企业作出系统性的规范和指导,随后国家发改委就创业投资企业的规范和监管出台了进一步规定。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发改委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经营范围限于:(1)创业投资业务;(2)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发改委对于经营范围的要求严格遵循前述规定,如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存在前述范围外的其他业务,建议与相应的发改委进行事先沟通,以确认该等其他业务是否可以保留。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颁布实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对“创业企业”作出的说明,未上市企业的政策倾向为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扩张期、成熟前的过渡期等创建过程中和处于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主要是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在实践中,部分发改委并未严格限制被投资企业的类型和发展阶段,在投资时属于未上市企业通常可以符合发改委规定备案条件。

(七)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20%。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创业投资母基金而言,其投资的子基金不属于前述单个企业,而应按照穿透子基金以后最终投资的被投资企业计算,即穿透后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母基金总资产20%。

(八)存续期限最短不得短于7年。

三、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流程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分为两级管理,在国家层面为国家发改委,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层面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目前绝大部分省市由发改委作为管理部门,也有部分省市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37号)的说明,各地办理备案的管理部门为: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南京、杭州、宁波、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福建省金融办,深圳市、厦门市金融办。为明确起见,在本文中我们仅总结发改委备案的情况。

根据《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4号)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在发改委备案的申请受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由创业投资企业向发改委提交《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等。

除上述需要填写的表格外,还需要根据发改委的要求,同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投资者名单、已缴出资证明和承诺出资协议、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等。

(二)受理。由发改委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或《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三)备案。发改委应当在签发《备案申请受理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审查创业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签发《已予备案通知》或《不予备案通知》。

四、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年检

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改委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发改委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进行年度检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37号)的规定,在年检中,发改委应重点检查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二级市场投资和债券投资等违规行为,以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是否已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等。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能够准确陈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历史沿革、组织管理结构、资本资产状况、投资运作及典型投资案例等情况。备案管理部门经审核相关材料,完成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股份机构的年度检查,并为年度检查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证明。

除定期年检外,发改委还通过不定期抽查(每季度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抽查比例不低于10%),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