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基金之基金业协会备案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7-07 16:44:3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上进行基金备案时,需选择基金类型,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会选择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9)8号”通知: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8号文及《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等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者是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在发改委和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区别和条件,很多文章都做了详细的分析,这里不做赘述。本文立足于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分析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基金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界定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私募基金: (一)投资范围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基金合同体现创业投资策略; (三)不使用杠杆融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基金最低存续期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字样。
2、初始实缴规模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由此可知,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时,实缴规模不得低于500万元,备案完成6个月内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投资规模的限制
目前,创业投资基金普遍约定“对单一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或实缴规模)的20%”,这主要源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另一方面,引导基金或有些地方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优惠的要求,所以在实务操作中,创业投资基金普遍存在一个20%的投资规模限制。
但是,经与基金业协会电话咨询,并查询基金业协会相关文件发现,基金业协会未对创业投资基金有单一项目投资额的限制。因此,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创业投资基金,若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则不受“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的限制。
需注意,若私募基金对单一标的投资额过大,并只投了一个项目,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规避“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门槛而变相设立的基金,因为对于投向单一标的的私募基金,要求初始实缴规模不得低于2000万元,由此可能会受到处分;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扩募,则需满足“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50%”,并且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