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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投私募股权基金该如何纳税?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7-11 17:35:26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税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适用于不同税收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因此,实践中所涉及的税务申报考验基金管理人对相关资金的安排和处置。那么,投资人在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中涉及哪些税收规定?又应该注意什么?本文针对基金退出的税收要点、S基金交易中的税收争议、创业投资基金中的税收优惠等热点问题进行梳理。

01

合伙制基金退出中的税收要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我国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因此,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遵从“先分后税”的原则,基金本身并不是纳税义务人,而其合伙人才是纳税人。

相比而言,公司制基金在“先税后分”原则下,股东从公司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而合伙企业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相较于公司制基金的税收政策具有相对优势。

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来说,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获取的收入主要分为股息、红利收入和股权转让收入两部分。

利息或利息性收入

股息、红利收入指的是因投资活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和红利收入,这部分收入依据合伙人的性质不同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包含自然人的,则需要按照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涉及法人的,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不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税行为,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金融商品转让差价

股权转让收入指的是将投资于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的股权或股份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收入,其中的转让形式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以股权抵偿债务、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等。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过程中涉及到被投企业的股权转让,当转让形式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直接转让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当转让形式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时,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中的转让有价证券来处理,依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小规模纳税人或是一般纳税人而不同。

02

S基金交易中的税收争议

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不断发展,S基金交易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一方面,市场上投资人对资金流动性需求的持续攀升造成了S基金交易活跃,另一方面,2014年至2017年期间成立的28.67万只基金步入尾盘也造成了S基金交易增长的客观条件。

2021年,随着各地政府积极推进S基金交易平台落地,公开数据显示,我国全年累计S基金交易267起,累计金额为264.45亿人民币。2022年,私募股权二级市场交易依旧活跃,累计发生S基金交易405起,累计金额1021.45亿元。

在交易结构方面,S基金交易通常会通过不同模式载体,帮助参与者平衡各方的诉求。常见的模式包括:LP份额转让、接续基金交易、跨境基金交易、直投型交易等,其中涉及的税收本身有不少争议的地方,尤其是当基金多层嵌套或者基金架构发生重组的情况下。

二手份额转让模式中的税收影响:

LP层面的份额转让是最常见的S基金交易模式,也叫做基金份额交易。在老投资人方面,常规情况下,依据“先分后税”的原则,从底层项目穿透到顶层投资者涉及到的自然人合伙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到的法人合伙人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当S基金份额为折价转让时,造成的投资人层面的投资损失可能需要老投资人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进行税前扣除。

接续基金模式中的税务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资金已投资完或者进入退出期无法展开投资时,部分管理人会选择设立新的基金用于收购旗下管理的原有基金的资产以实现投资的退出,完成接续基金交易。这其中主要涉及的问题在于关联方(现有基金与接续基金)之间就项目公司的定价问题。此外,由于交易在基金层面不通过处置资产的方式,对于老投资人退出的计税基础和新投资人支付款项的计税基础存在联动调整的需要。

跨境交易模式的税务影响:

跨境交易模式的架构类同于前述的接续基金模式,但接续基金为境外架构,如美元S基金,或者跨境架构,如QFLP/FILP基金等。一般情况下,该基金底层的项目本身为境外VIE架构,或者是可以接受外资投资的境内项目。值得注意的是,在税务方面,美元基金退出境内投资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直投型交易模式的税务影响:

在直投项目交易模式中,S基金的买方通常购买卖方直接持有的一家或多家公司股权,表现为部分或全部的股权转让。当项目上市后退出,对新投资人来说转让份额发生增值,在监管机构备案的基金可被监管部门理解为“金融商品”,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属于金融产品转让。根据增值税的相关政策,投资者转让其所持份额增值的部分应缴纳增值税。如果投资人为法人合伙人,则需要根据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当投资人为自然人时,其转让份额不产生增值税缴纳义务。

03

创投基金涉及的税收优惠

近年来,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总体数量呈现波动下降的趋势。在基金类型占比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备案数量持续减少,从2017年的占比八成下降到2022年的占比四成,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数量持续增长,从2017年的占比两成上升到2022年的占比六成,于2021年一度反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量。

一方面,国家对于设立创投基金的扶持政策更多、倾斜力度更大,如《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对政府引导基金出资创业投资基金做出规范与引导。

另一方面,2019年初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创投基金合伙人可以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照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税收申报,“二选一”的税收优惠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社会资本踊跃流入创投基金。

所谓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指的是个人合伙人从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和从单一投资基金获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相关优惠政策,可以按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金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所谓按创投企业年度整体核算,指的是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的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此外,也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之前颁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相关优惠政策,即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业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器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此外,创投基金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受到的限制规也更多,如除需符合证监会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基金的管理规范外,还应符合: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工商注册后5年内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限不低于7年;单个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等多方面的限制。

04

结语

私募股权基金曾因投资人税负过高而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行业发展的积极性,减少了社会资本流入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由于被投企业破产认定难和项目亏损结转抵扣难等一系列问题,共同造成了投资人在投资亏损认定及抵扣方面较为困难。此外,“8号文”本着降低创投基金合伙税负,但政策力度与实操中的灵活性不够仍造成税收优惠力度并不明显。因此,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及运营的过程中需要更加全面综合考虑税收筹划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