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以下或称“基金”或“投资人”)投资的核心诉求在于退出,退出渠道包括在标的公司实现IPO后通过二级市场溢价减持股份(以下内容不对“股权”、“股份”予以区分)、在合适的价位向后轮投资人或收购方出售股份、在公司运营表现未达到预期时通过对赌回购条款要求创始人回购股份、在公司清算环节主张优先清算权以最大程度减少投资损失等。然而,退出环节的规划与执行中往往面临很多法律疑难问题或风险。本篇作为IPO退出系列第一篇,将聚焦IPO退出的锁定期规则及相关关注事项进行分析。
目录
一、前言
二、私募基金限售期关注要点
三、股东限售期总结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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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以下或称“基金”或“投资人”)投资的核心诉求在于退出,退出渠道包括在标的公司实现IPO后通过二级市场溢价减持股份(以下内容不对“股权”、“股份”予以区分)、在合适的价位向后轮投资人或收购方出售股份、在公司运营表现未达到预期时通过对赌回购条款要求创始人回购股份、在公司清算环节主张优先清算权以最大程度减少投资损失等。然而,退出环节的规划与执行中往往面临很多法律疑难问题或风险,例如IPO完成后的锁定期和减持规则、二级市场转让涉及的税务问题、二级市场三种股票转让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条件、共同出售权和强制出售权设置时的关注要点、投资人主张管理层回购时的法律风险、如何尽可能的保障回购条款的实施、优先清算权的法律效力问题等。本篇作为IPO退出系列第一篇,将聚焦IPO退出的锁定期规则及相关关注事项进行分析。通过IPO退出指在标的公司完成公开上市后,私募基金持有的私人股权转变为公开市场的限售股,限售期满后,私募基金即可在二级市场上减持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从而获得高额回报。即,在股票限售期内,私募基金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持有的公股份,在该公司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私募基金作为财务投资人,对上市公司往往不享有控制权,其减持行为也很难对上市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锁定期限制往往较为宽松。基小律就私募基金减持IPO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规则总结如下:1. 一般情况下,私募基金作为财务投资人,锁定期为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2. 如私募基金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私募基金与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其股份将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份,锁定期为IPO完成之日起36个月。实务中,基小律曾遇到私募基金与实际控制人约定,报告期内私募基金与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但该一致行动关系在企业申报上市前解除的案例。此处特别提示,若报告期内私募基金与实际控制人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即使约定了申报上市前解除,证监会仍将关注该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和解除的背景、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等问题,且仍可能进一步要求该私募基金参考实际控制人承诺自首发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3. 如公司申报IPO时被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的,则股东需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但私募基金持股比例不足5%或属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的除外。此处的持股比例不足5%较好理解,但私募基金是否为“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则较为复杂,具体包括:(1)程序步骤:首先股东需履行认定程序,即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在收到相关首发项目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在认定时应当征求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2)实质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标准》的规定,证监会从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首发企业的投资时点、投资期限、被投企业规模等方面明确了适用此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满足的条件,即“一、创业投资基金首次投资该首发企业时,该首发企业成立不满60个月;二、该首发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截至首发企业发行申请材料接收日,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企业已满36个月;四、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五、该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规范运作并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需注意,上述标准参考了证监会于2017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但2020年该规定内容已被修订,未来不排除证监会进一步放松对创业投资基金的适用1年锁定期的条件限制。4. 针对突击入股,若私募基金系申报前12个月内的新增股东的,锁定期为36个月,但锁定期起算时间存在差异。为了引导PE等投资机构对于实体企业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打击IPO短期套利行为,同时为了控制“股权代持”“影子股东”“利益输送”等IPO环节的风险,证监会于2021年2月5日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对IPO前新增股东突击入股的信息披露和锁定期事项进行规定。在2021年2月《信息披露指引》发布前,突击入股规则一般参考2020年修订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其中对通过不同方式突击入股的规定还有细节上的差异(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突击入股的,锁定期为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算36个月;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老股方式突击入股的,锁定期比照实际控制人,自“IPO完成”之日起计算36个月;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之外股东的股份突击入股的,仅需参考一般财务投资人,自首发上市之日其锁定12个月即可);2021年2月《信息披露指引》发布后,基小律认为,鉴于原《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仍然有效,因此针对突击入股事项两项规则需要叠加、从严适用,即通过增资扩股或受让实际控制人之外股东的股份突击入股的,锁定期为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算36个月;通过受让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老股方式突击入股的,锁定期比照实际控制人,自“IPO完成”之日起计算36个月。此外需注意,根据《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新增的股东、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期间通过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以及因继承、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国家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可以申请豁免本指引的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5. 如创投基金的投资人存在被委派至被投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的情形的,实务中该类董事需作出承诺,其通过创投基金间接投资于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穿透计算并承诺遵守董监高关于减持股份的限制,例如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任职期间(或提前离职的,截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截至上年度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6. 私募管理人代表私募基金另行作出其他自愿限售承诺,适用该承诺期限。鉴于关于锁定期的相关规则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文件中,较为繁杂,因此,基小律就各类股东减持其IPO前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基本规则汇总整理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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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修订)》 |
未盈利企业:股票上市之日锁定3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第4至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实现盈利年度的年报披露后,适用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的规定 |
| 但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下的股东、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除外 |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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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工商变更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
| | | 《公司法(2018修正)》、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截至上年度末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离职后锁定半年,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 |
注:上述仅为原则性规定,各交易所针对不同上市板块可能设置特殊限售规定,如科创板对保荐人子公司跟投、核心技术人员、上市时未盈利等情形作出了特殊限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