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备案为股权投基金但仍想享受创投基金优惠政策怎么办?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9-15 16:34:59《私募基金监管条例》在总则中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分类监管,并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这与2014年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设置专章之举如出一辙,足见监管层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偏爱”。故本文拟对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的区别进行讨论,并对与创业投资基金相关的优惠政策进行分析,以期对有意设立或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机构或人士提供有益参考。
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的区别
(一)投资范围
类型 | 投资范围 | 法律规定 |
股权投资基金 | 未上市企业股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非公开发行或者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投资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 《登记备案办法》第31条 |
创业投资基金 | 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 《登记备案办法》第31条 |
创业投资企业 | 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
(二)投资限制
类型 | 投资限制 | 法律规定 |
股权投资基金 | 从事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关于【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的规定 |
创业投资基金 | ||
创业投资企业 | 1.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2.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16条 |
(三) 规模要求
类型 | 规模要求 | 法律规定 |
股权投资基金 | 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 《登记备案办法》第33条第2款 |
创业投资基金 | 首期实缴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但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符合前述初始募集规模最低要求的实缴出资 | 《登记备案办法》第33条第2款 |
创业投资企业 | 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3款 |
(四) 名称及经营范围
类型 | 名称及经营范围 | 法律规定 |
股权投资基金 |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2.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3. 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名称是否包含“基金”、“投资”、“资产管理”、“资本管理”等字样中的一项或多项 4.经营范围应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能体现私募投资基金性质的字样。 |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第7条、第8条;《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第5条 |
创业投资基金 | 创业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包含“创业投资基金”,或者在公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从事创业 投资活动”字样。 | 《登记备案办法》第45条第3款 |
创业投资企业 |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 |
(五)存续期限
类型 | 存续期限 | 法律规定 |
股权投资基金 | 私募股权基金约定的存续期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少于5年 | 《登记备案办法》第36条 |
创业投资基金 | 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存续期是否不少于 5 年,其中存续期为投资期+退出期,不包括延长期。 |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关于存续期限的规定 |
创业投资企业 | 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 |
(六) 多层嵌套豁免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22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同时资管新规第2条第3款规定,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因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第6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在接受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该类基金不视为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七)减持
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第5条,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本规定执行。因此,在减持方面,股权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大体一致,而对于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当前并无直接规定。
备案时选择为创业投资基金
还是股权投资基金
在进行私募基金备案时,对于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这两种基金类型的选择,除非该基金明确投资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否则一般均可选择备案为创业投资基金。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基协已经备案成为创业投资基金并不必然要求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需要严格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已经备案为股权投基金但仍想享受
创投基金优惠政策怎么办?
如前所述,在中基协无论是备案为创投基金还是股权基金,均可以再去发改委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故对于那些已经在中基协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可以考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发改委申请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从而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基金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并适用20%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
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Ps:此处的创投企业包含创投基金,而非仅指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下同。
当前税务机关在审查基金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备案申请时,通常只准许创业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申请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有较大难度。
(二)可适用“投资成本70%税前扣除”
的税收优惠
如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或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可使用债券募集资金,而非仅为
自有资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5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因此,对于普通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者是不能使用债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但是,《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此作出了例外规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募集的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创业投资公司是指向创新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四)创投基金可接受政府引导基金投资
自《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始,财政部门便陆续出台了各项鼓励并规范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子基金相关的政策文件。在很多地方性的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均明确规定子基金需要为基金业协会或发改委备案的创投基金,如果备案为股权投资基金,很可能影响向引导基金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