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规来了,GP该怎么办?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2-01 16:46:32从2014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试行)》(“《试行办法》”)到2022年祭出的跨年礼物《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或“新规”),九年期间繁多的各种须知、指引和问题解答貌似将在此集大成,给处于行业试行地位的自律文件一个名正言顺的称呼。各家律所和服务机构也纷纷提出了新旧办法的对比,那么GP们你们知道如何因应了吗?
01
私募股权基金法律体系
2022年12月30日中基协在官网上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配套指引,面向社会大众征询意见。而从意见稿的发布到意见反馈截止日仅有短短10天时间,不禁让人猜测,征求意见稿和最后试行版本之间可能不会存在重大差异?
我们从两个方向推测此份征求意见稿的最终走向:
其一《征求意见稿》可理解为《试行办法》与多份已实行良久的须知、指引和问题解答的综合版本,意见稿的主要内容与之前的规定在强监管的大方向上并无区别;
其二除了个别新增条款引起市场较大反应或可能修改外,其余对于行业老兵来说并不属于意外之笔,若是在正式稿发布时给予宽泛的过度时间,应该都在可执行范围。
在细聊《试行办法》和《征求意见稿》这两个份文件差异和对GP的影响之前,不免俗的我们先了解下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法律体系,以下的表格按不同应用场景梳理了相关的上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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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汇总表可见,自2014年中基协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及基金备案的裁判后,一直致力于推行私募机构自律自爱的行业风气。因此也推出了各种名为自律但实为监管的各种规定,然而各式规定文件散落各处,且不同文件中的相互参照存在差异,无疑增加了私募机构对自律的理解难度。因此,相关文件的集大成有其必要性。
再者,自2014年至2021年底为止,私募管理人牌照新增趋势减缓,市场有志玩家因趋严的监管而止步不前,或被退却。有进也有出地形成良性循环,才能给自律管理的“好学生”一定程度的肯定和鼓励。
因此,新规的核心思想仍旧是通过从业人员/机构资质的优化、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加大对保壳、买卖壳行为的打击,当保壳成本越高,自然就失去了“壳”资源的价值,“差生班”的成员自然地只能选择转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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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私募新规有什么变化?
《征求意见稿》主要环绕(1)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和(2)私募股权基金产品两方面做系列规定。而本篇我们仅针对几个较大的、常见的与GP管理人牌照有关的新规态势做相关的探讨。
私募新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影响: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满足最低实缴货币出资要求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躬身入局
以稳定团队及强化责任管理之名,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落实高管激励
基金管理人应当趋向机构化、专业化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是所有GP赖以生存的保命牌。若是牌照资格受到动摇,那么再多的管理规模也是空谈。《征求意见稿》中在管理人的资格门槛、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上做了明确和调整,以下逐一聊聊我们的见解:
Part.1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满足
最低实缴货币出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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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从2014年3月1日起,除27个特殊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验资。
经过公司法这次重大的修改,企业发起人不需要于公司成立当下立即完成资本实缴和验资,给予发起人很大的资金运用空间,同时也对市场主体准入形成极大的放宽。但这并不表示公司发起人(股东)就不需要依据其认缴金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基金管理公司也是公司,原则上也受到前述法律约束,那么中基协做出对管理人实缴的要求,是否合理呢?是否产生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
我们仔细了解,前述27个特殊行业中,包含: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也包含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是以金融服务为主的机构(详见《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27个行业》),受限于这些行业的特性,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
点击查看《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27个行业》
其中,与我们切身相关的基金管理公司,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但《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仅涵盖了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其最低实缴货币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然而条款内并没有清晰地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适用情况,因此出现了监管空白。所以,可以理解《征求意见稿》是对这个空白进行的补充要求。
那么,无论中基协是否具备合理身份提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的约束,在实操中我们确实已经看到部分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以管理人股本是否达最低实缴1.000万作为对GP出资的筛选门槛。
所以,就算中基协的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但实操中迫于资金端的压力或者同业竞争,私募基金管理人提高实缴资本可能还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Part.2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实控人躬身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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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这条新规前,先厘清公司法人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在民事行为及股权结构上。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律概念,依据《民法典》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实际控制人,顾名思义是指,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多数情况下,自然人是基于对公司股权的掌控,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所以综合前述的理解,法定代表人和实控人不一定为同一人,实控人大概率是大股东。
而《公司法》又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也就是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经营者。
通盘下来,《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自然人实控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又需要由公司经营者担任,那相当于把三者身份融合为一。推测其目的是希望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人员表里合一、真实经营。
我们以母基金身份在尽调GP的过程中,就曾发现GP的实控人、大股东、法定代表人这三者身份不全然为同一人的情况,那么在私募新规正式推行之下,代持还原可能会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常见的现象。而还原过程所涉及的税务问题,需要GP提前向所属地方税务部门咨询,目前不同地方的征税处理存有差异。
这个要求其实对管理人来说也是一个很好的反思机会,当我们在尽调投资项目上不希望见到公司创始人存在代持现象,那么作为资金管理方的基金公司是否能用一样的标准检视自己?
Part.3
以稳定团队及强化责任管理之名
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落实高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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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股权激励的产生是为了解决“代理问题”,股东一方面要提供适当的激励来限缩管理层与股东间利益的分歧;另一方面要建构监控机制限制管理层偏离正轨的行为,股东为之付出的成本就是代理成本。
基金公司管理层、股东、基金产品投资人(LP)三者之间的双重代理问题,在实操中使用的解决方案就是强制投资团队进行跟投。从管理层跨越股东、直接联接LP的利益,把代理问题一步到位的解决。
然而《征求意见稿》提出的硬性要求,使高管成为基金管理人股东的举措是要达到什么样的“立法”效果?不得而知。
绝大多数的基金管理公司都不是上市公司,而其股权不具有流动性的情况下,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较难期待股权的资本利得,而仅能分配公司的净利润。更何况,在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的收入来源只剩下管理费,以股东身份分配基金管理公司留存的净利润难以令人产生期待。
薪酬的决定本来就是公司治理的重要议题之一;然而,解决基金管理公司困境的方法不应该是中基协通过自律性文件,而将难题叠加于主管单位的处分上。从母基金视角,持续不断投出好项目的GP,它必然是团队优秀且管理稳定的,这与高管是否入股管理公司不是其充分条件。
Part.4
基金管理人应当
趋向机构化、专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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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基协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到,申请基金管理人资质的机构,其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且一般员工不得兼职。而《征求意见稿》更是升级要求为5人必须是专职。
那么专职5人具体是那些岗位人员?5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对应多少资金管理规模是合理且足以支撑运营?
基金管理公司与一般企业运营并无二致,都是希望以最低的成本产生最大的效益,那么从法律法规、组织架构、风险控制、人员效率各方面考虑,对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最不可缺失的三个岗位就是投资、风控和监事,前两者参与公司运营,后者从第三人视角监督。
在基金管理公司运营中,投资和风控是两个相互冲突、需要有机结合的岗位,在不考虑时间分配和个人精力等因素下,投资可以由公司总经理担任,风控也可以是包办财务行政的中后台一把手,如此,既不会违背兼任的规定,又能极小化用人成本。
既然三人能成事,硬性的人数要求在无形中设定了行业门槛,也强硬的干涉了基金公司治理,给予那些拟从大型投资机构自立门户的从业精英一道屏障。
这个屏障对于那些已取得牌照,但还在企业生命周期初期徘徊的黑马GP来说,也是另类的伤害。为了达到最低人数要求,GP不得不执行非自然的扩编,因此造成人效降低;为了提升人效只好绞尽脑汁积极地扩大规模,在第一只基金未走完完整投资期的情况下,便汲汲营营地筹划下一期基金的募集,是否会因精力不集中造成对老LP的损伤?
对比美元基金的运作,倒是没有听过在基金管理公司人数上的苛刻。人数的要求有没有其科学性?是否对善用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强化核心职能、善用管理之道为诉求的GP作变相的惩罚?公司人数是否为评判机构化、专业化的合理指标?这些都值得深究。
03
结语
强监管的环境是每一个努力经营事业的从业者都乐见的。
通过定量化的要求来鉴别伪私募,不失为一个简单利落的管理方式,好比大学联考,但同时也可能扼杀了待崛起的新秀种子。我们都希望寻求一套以标准成绩加上综合评估的方法,来识别优秀有潜力的学生。
当我们经历过2014、2015年的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对于私募基金自身来说,我们所面临的行业周期,已经走到了大浪淘沙的阶段,市场自有无形的手。不久的将来,必然可见私募行业内并购重组、品牌加盟的现象。GP们修炼内功的脚步该加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