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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私募被注销,未清算基金怎么办?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2-04 14:52:57

中基协字〔2023〕392号

2018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中基协发〔2018〕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

现有厦门****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在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协会将注销该9家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已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以及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基金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在管基金财产,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协会提醒投资者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合规情况,谨慎做出基金投资决策,通过基金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相关法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协会将继续秉持“扶优限劣”基本方针,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信息记录机制,促进行业合规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2月1日

管理人已被注销,未清算基金怎么办?

12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最新一期关于注销厦门****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将厦门****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存在异常经营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登记。

根据基金业协会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界面,注销类型分为主动注销、依公告注销、协会注销(含因纪律处分被采取撤销登记措施、因失联或异常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采取注销管理人登记措施)。

对于基金管理人将要注销或已被注销的基金产品而言,其能选择的处置方式有两种:基金清算与基金变更管理人

选择基金清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为例,基金清算方式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其中,自行清算是基金自行决定清算并确定清算方案,强制清算是在自行清算无法进行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进行清算,是对陷入无法清算的企业的救济手段。

(一)自行清算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注销的情况下,需先注销其所管理基金产品方能办理自主注销,清算流程如下:

首先,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成立清算组或确定清算人(一般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

其次,在资管系统办理清算开始备案(若整个清算周期小于20个工作日则此步骤可跳过);

第三,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通知债权人;

第四,清算基金财产;

第五,清算组或清算人形成清算方案或形成合伙人会议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第六,基金清算分配;

第七,制作清算报告;

最后,在资管系统办理完成清算备案,并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二)强制清算

1、公司型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二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股东也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的则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强制清算”)”。

2、合伙型基金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条规定:“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为法人相关事项,其中第七十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中第七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选择变更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尚未注销

变更基金管理人的流程主要有三步:

1、原管理人在资管系统中提交变更申请;

2、新管理人在资管系统中点击“接收”;

3、由基金业协会审核提交材料。变更涉及的基金材料应由原管理人上传提交资管系统。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变更管理人须经持有基金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投资者同意

(二)基金管理人已被协会注销

在协会注销的情况下,存在未在系统提交清算的基金产品,。在此等情形下,管理人仍需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置基金财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3》发布前,根据小助手向协会咨询的反馈:“对于该类情况产品变更管理人应该需要以下材料:

1、新管理人情况说明及承诺函;

2、持有人大会决议;

3、托管人同意函(若有);

4、新的基金合同;

5、新管理人承诺函:承诺在变更成为基金管理人后,只对基金进行项目回收清算,即不新增基金投资者、投资项目及投资规模,并承诺不变相新开展资金业务。

所有材料发送至协会邮箱审核,等待协会审核处理。”

《指引3》发布后,可依据《指引3》第八条第(二)款,由新管理人向协会履行变更程序,但目前资管系统尚未有明确入口可以由新管理人直接操作变更登记,近日资管系统正在频繁进行更新维护。

来源:私募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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