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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打击! “两高”联合发布私募犯罪典型案例,近两年共起诉2085人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12-27 14:52:2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助推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合称“两高”)联合发布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从近年行业发展情况来看,私募基金犯罪频频发生。据悉,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共判决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下一步,“两高”也将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并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助推行业治理。

  私募犯罪典型案例发布

  12月26日,“两高”联合发布了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从发布内容来看,该批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郭某挪用资金案,郭某、王某职务侵占案,胡某等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据了解,该5件典型案例发生在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全过程,涉及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已备案基金和未备案“伪基金”,涵盖了非法集资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资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业贿赂犯罪等私募基金领域的常见多发犯罪。

  例如,苏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登记、私募基金经备案或者部分备案,不影响对非法集资行为“非法性”的认定。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则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对集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事实上,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的手段多样,常用的手段包括通过网站、电话、微信、讲座、推介会、分析会、撒网式代销推荐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有公开性;通过组织不合格投资者私下协议代持基金份额、允许“拼单团购”、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同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规避投资者人数限制,具有社会性;除私募基金认购合同外,通过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口头承诺回购、担保、年化收益率等方式,以预期利润为引诱,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具有利诱性。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就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表示,2021年至今,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私募基金犯罪2085人。2022年、2023年,最高检挂牌督办两批16起重大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目前已有13起依法提起公诉,5起已作出判决。此外,2021年至2023年10月31日,全国法院共判决私募基金犯罪1888人。

  另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私募基金犯罪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资金募集端,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为主,也有部分诈骗类犯罪;二是资金使用端,涉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

  针对私募基金犯罪频发的原因,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吸引了大量资金和投资者,但同时也存在监管滞后的问题,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漏洞,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同时,部分私募基金公司的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情况,也有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此外,一些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风险认知不足,盲目追求高收益,也会遭不法分子利用。

  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为整治行业环境,近年来,监管部门也不断加大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力度。今年10月末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就强调,要加强监管协同,严厉打击“伪私募”“伪金交所”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将各类证券活动全部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

  另据前述负责人介绍,2022年4月,最高检会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经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对私募基金领域多发常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予以修订。目前,正在研究起草办理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

  此外,今年11月,在北京华软新动力300152)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爆发投资风险后,中国证监会组织证监局、中基协等开展核查,发现相关人员控制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多家机构,多层嵌套投资,存在虚假宣传、报送虚假信息、违规信披等情形,故决定对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私募机构立案调查。

  在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有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公示期满仍失联、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等情况遭中基协注销。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11月末,中基协在年内共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2427家。最新数据方面,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1699家,管理基金数量15.37万只,管理基金规模20.61万亿元。

  柏文喜认为,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力度、提升投资者教育、建立维权机制等方式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提升司法公正和权威。

  前述负责人也提到,下一步,“两高”将持续加大私募基金犯罪惩治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处置私募基金犯罪。加强与证券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稳妥防范化解行业风险。更加注重能动司法,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私募基金行业治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完善行业合规建设的司法建议,助推行业治理,更好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大局、维护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