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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变化对私募基金十大影响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4-01-05 18:42:55

一、募资节奏的控制

影响性规定:

1.认缴资本5年内缴足

2.公司债务不足清偿时,认缴股东丧失期限利益

商业考量:

私募基金如分期募资投入同一企业,需考虑到缴付期限的限制与募集资金能力的匹配度,特别是标的公司负债过多而让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时的募资能力。否则基金管理人可能需要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

二、投资方式

影响性规定:股权和债权也可以作为非货币资产出资

商业考量:

私募基金募集资金后多次实施股权投资时,不一定要卖出变回现金再行投资,也可以直接以股权或债权的方式实施下一轮投资,可以减少交易环节和税费成本。

三、被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选择

影响性规定:

1.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其他董事也可以

2.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3.登记事项的变更需要法定代表人的签定,而不是公司盖章

商业考量:

向标的企业投资,除了在董事、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法定代表人选择可以成为一个参股条件,以更好控制风险。

四、选择商业合作伙伴风险

影响性规定: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其他股东与设立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考量:

私募基金投资新设公司,需要考虑其他设立时的原始股东出资不到位对自己产生的连带责任。

五、监督被投企业治理

影响性规定:

1.股东会决议违法违规违反章程无效

2.股东会决议有程序缺陷

3.股东会决议未经开会、决议、未达法定参会数、法定表决数不成立

4.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可撤销

商业考量:

可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监督被投企业的治理。当然这种监督大多在被投企业的经营运行之中实行,在退出时一般都过了除斥期间。这需要私募基金有严密有效的投后管理。

六、查阅被投企业会计账簿与凭证

影响性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2.持有180天以上合计有 3%以上股份的股份公司股东也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3.股东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实施如上查阅

商业考量:

这是私募基金监督被投企业的财产使用合法性最有效的手段,对于倾向于投向PRE-IPO标的企业的私募基金,即便其已实施了股份制改造,但持有180%且达3%股权比例,也可以实施查询。

七、工会相关的流程对重大公司治理的影响

影响性规定:

1.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300以上员工企业,董事会需要职工代表。

商业考量:

董事会成员构成,被投企业解散清算等经营重大问题是否经过工会和职代会程序,影响到私募基金退出决议的合法性。

八、向被投企业两控人追索

影响性规定:

1.公司股东利用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两控人侵占、挪用公司财产,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考量:

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对被投企业使用集团公司子公司逃避债务影响基金以回购等方式退出,提供了一种新救济。

九、追究董、监、高责任

影响性规定:

1.有责任对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核查并催缴的董事,未履职造成损失,有赔偿责任。对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董事会决议违法、违反章程或股东会决议,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董事需赔偿。

3.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或关联人与公司订立交易应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决议通过。

4.董监高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公司商业机会,需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表决通过。

5.不得自营或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十、减资退出方式的合法性

影响性规定:

1.无利润减资退出

2.未提公积减资退出

3.未经决议退出

4.无决议或章程规定不按比例减资

商业考量:

自九民纪要以来,私募基金以减资方式退出的合法性就大受影响。新公司法进一步系统性约束这种基金退出方式,特别是目标公司仅是为了让私募风投退出而减资,需要事先在章程中做好单边减资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