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伙人个税如何计算?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4-03-11 17:37:11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缴纳
84号文第二条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投资者直接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经营所得时的个人所得税缴纳
91号文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结合84号文第二条的规定,即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之外,自然人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等,都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文件颁布时,当时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即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五)项,仅将“经营所得”列入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范围。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因此,法条虽有变迁,但91号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所指向的就是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五)项的经营所得。
具体而言,《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退出基金时的个人所得税缴纳
基金清算
91号文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基金清算,自然人投资者退出基金,则按照生产经营所得,以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基金份额
除私募基金产品清算以外,通过转让合伙私募产品份额方式退出基金也越来越普遍。然而,转让基金份额,是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18年个税实施条例出台以前,上述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直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明确: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税,已成定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此,如通过转让合伙基金份额的方式退出基金,税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