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于2023年9月底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2号指引”),其中对公司型和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转为“非基金”(即主动注销)后继续运作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特别规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