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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税负规则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9-07 15:52:11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涉及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三种税负。   

(一)所得税

1.相关税负规则

所得税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种。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负规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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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自然人所得税税负规则为:

(3)公司“先税后分”和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公司股东从公司获得的分配是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即“先税后分”。合伙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获得的分配是“先分后税”;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在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公司型基金税负规则

如前文所述,公司型基金收入来源可能涉及“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三类。三类收入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其他两类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目前,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从基金投资者层面看,投资者从公司型基金的分配所得为税后利润和取回本金。分配税后利润所得属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当投资者为企业时,可以按前文所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免税;当投资者为自然人时,需要按“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型基金税负规则

合伙型基金中,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合伙型基金投资者层面看,投资者作为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当投资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是自然人时,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调整投资者从合伙型基金的分配所得的税负规则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根据此等规范性文件,相关税负规则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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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契约型基金税负规则

契约型基金并非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基金投资者从基金分配获得利润,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于契约型公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证券基金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在“财税字〔1998〕55号”、“财税[2002]128号”文件中有过指导意见,其基本精神是:(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一定期间内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等非证券类基金的税收征收政策,尚有待进一步明确。实务中,存在管理人不代扣代缴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而由其自行缴纳的做法。但该等做法基于以下原因及政策的不明确,存在一定风险:(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管理人是否是“支付所得的单位”,不明确。(2)《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二)增值税

1.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的增值税征税规则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相关规定,与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或可能相关的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征税规则如下:

2.私募股权基金层面增值税征收规则

根据前文所述增值税征收规则,对私募股权基金而言,基金从股权投资活动中取得的不同形态的新增价值有不同的增值税征收规则。具体而言: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分配所得,不是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转让财产收入。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其转让财产主要有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两类。转让未上市企业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按金融商品转让中的转让有价证券处理,需依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具体而言,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并对增值的差价部分缴纳增值税: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3)利息收入。按前述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需要强调的是,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在内的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3.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层面的增值税征收规则

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而言,增值税征税规则主要有:

(1)获取基金分配的收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应承担基金的投资风险、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而并非获得保本收益。基于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从基金中获得的收益,属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是利息收入或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转让基金份额。按前文所述规定,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私募投资基金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转让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产生增值部分,应缴纳增值税。

(3)保本收益。如违反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对投资者保本保收益的规定,以股权基金为名,实际上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此时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被视为保本收益,应依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三)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有:(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私募股权基金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应纳税凭证主要是“产权转移书据”。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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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PE实务,作者刘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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