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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募基金个税缴纳的分析——以转让股权收益为例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11-09 17: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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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权收益的个税处理涉及的争议问题主要是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是作为“转让财产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20%),还是作为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5-35%)纳税。在这方面,我国目前的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有的规定不明确,有的规定不合理,导致争议较大。在税收政策的具体适用时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形。

一、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以上文件主要相关规定包括: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转让财产所得(包括股权(票)转让所得)归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税局规定

多数地方税局选择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按“生产经营所得”(5-35%)纳税,少数地方税局在早年自行出台税收政策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河南地方税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天津规定:根据《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1号)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规定:《上海市金融办、上海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规定:《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优劣对比

(一)生产经营所得(5-3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经过备案的单一核算创投基金外,其他个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一并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私募基金股权转让金额较大,采用此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会到35%,其税负远高于按股息、红利或财产转让所得的20%税率。按生产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税务处理合规性较强,没有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二)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20%)

上海、天津等地皆有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的规定。实务操作中也确有许多地方的私募基金按20%税率纳税。按20%税率纳税的优点是自然人合伙人税负远低于前者。

地方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不一致,近年来多有上层税务机关对某些执行合伙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偏差的地区进行“纠偏”, 其结果多是停止执行个税流失的地方政策,以往少征的税款不予追缴,但有些地方可能有自身考虑或是在审计署检查的压力下,对一些地方的私募基金原适用20%税率的,不但停止该政策优惠,并按生产经营所得(35%)追缴以前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同时对少征部分税款按每日0.05%(每年18.25%)比例征收税收滞纳金。因此,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很大的税收风险。

四、税务角度

从税务角度来讲,在地方税务政策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国家税务总局为准。在某些地方可以按20%低税率进行个税缴纳,这些地方实质上就形成了税收洼地,侵蚀了中央税收,当金额大到一定程度必将清理甚至追溯。

那么金融小镇的财政返还政策,是否也会清理追溯?我想概率是很小的,因为金融小镇的财政返还,返还的是地方政府税收的部分,没有侵蚀到中央税收。政府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会对一些产业园或大型企业有很好的优惠政策,实质上和金融小镇的财政返还政策是相同的,此规定合法、合规、合理。是发展过程中必须要经历的阶段。

产业园区事业部:刘益通

202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