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私募基金需注意哪些?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1-29 14:06:131、违规宣传。与他人以代销私募基金产品为由,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通过宣传高收益,“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无风险”“保本保收益”等噱头诱惑,吸引受害群体放松戒备之心、盲目投资,并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的高额回报共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向非合格投资者吸收资金或者单笔投入少于100万元的私募基金投资。除传统宣传方式外,知识讲座、酒会、采摘会等方式更加隐蔽。
2、以“登记备案”骗取信任。私募机构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误导投资行为人。非法集资行为人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监管部门的信用背书行为,利用备案信息进一步骗取投资行为人的信任。或者采取先募后备、备少募多的方式,迷惑投资人。 3、以“托管人托管”骗取信任。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托管,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基金托管也不等于资金进入了“保险箱”,投资者却往往迷信“托管”,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诱骗投资者。 4、“套路”宣传诱使他人受骗。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高收益、定期付息或者签订受让协议或回购协议、保函、流动性支持函等变相承诺保本;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宣传基金产品设置多重增信,尤其是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增信、关联机构增信;利用传销模式销售的方式,构建庞大的销售队伍、众多分支机构和销售网点,高额销售奖励,介绍身边人购买基金,即可得高额佣金,或者针对老年人群体,买基金送礼品等。运用员工投资入职假象,实质上未形成真正的劳务、人事关系,属于变相支付利息。 5、以“金融创新”的外衣违规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但没有备案的伪私募基金产品利用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不知悉可以在基金业协会官网对该产品进行查询,所以在购买私募产品时,则无从知晓相关产品的介绍、购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以及具体投向何处等,被高收益的“金融创新”噱头蒙蔽。 来源:青岛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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