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最新要求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1-30 15:25:40Ambers系统已经可以正常登陆,对于正在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管理人要注意了,对于申请时没有在管产品的,要在重大事项变更后6个月内发行新产品,否则会被注销(第一项为最新要求,其余为其他合规要点)。
#1
无正在运行产品的重大事项变更(最新要求)
针对通过重大事项变更进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重大事项变更办结之日起,若无正在运作的私募基金产品,需在六个月内完成新产品备案;逾期未达到要求的,系统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点评:
重大事项变更最大的风险就是买壳与卖壳。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所有产品清算后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存在很大的买壳与卖壳的风险;即应买方的要求,卖方清理原产品后将无运行产品的管理人牌照倒卖给买方。因此,基金业协会要求在“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变更完成后,按照新登记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完成新产品的备案,若未按期完成,则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
律师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前尽量不要清算产品,可待重大事项变更完成后再行清算。如确有清算的必要的,要在重大事项变更过程中同步备案新的基金产品,争取在重大事项变更完成前完成产品的备案。
#2
期限及整改次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首次提交后 6 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 过 5 次的,协会将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
点评: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发布之前,基金业协会对于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未通过的后果并未有书面的确认。暂停申请机构新增产品备案是为了达到两个目的,一方面是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尽快完成重大事项变更事宜,另一方面是打击买壳卖壳的行为。
基金业协会对于主要出资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形,一般会认为存在买壳与卖壳的风险,因此会比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标准对重大事项变更进行严格的审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变更事项进行详细的说明。鉴于此,重大事项变更审核期限一般会比较长,若反馈五次或者首次提交后六个月仍未办理通过的,那么协会可能会认定此次变更是倒卖壳的行为,因此限制新产品的备案。但基金业协会并未完全关闭产品备案的通道,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续能够按照基金业协会的反馈意见提供符合要求的说明与材料,获得基金业协会的认可,那还是可以继续备案新基金产品的。
律师建议: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重大事项变更过程中有备案新基金产品的需要的,建议可以加快产品备案的速度,在六个月内或者五次反馈前完成基金产品的备案,防止因重大事项变更未通过影响基金产品的备案。
#3
发生实质性变化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提交针对发生变更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提交变更的内部程序证明材料、向投资人就该事项信息披露材料,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对于上述类型重大事项变更,协会将视为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对变更缘由加大核查力度。
点评: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需要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若这几项在一年内同时变更,基金业协会认为可能会存在买壳卖壳的风险。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减少基金业协会对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关注,将一次重大事项变更分拆为多次进行,将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这几项内容分次变更。基金业协会为了解决此问题,将核查期限延长,若一年内同时变更这三项内容的同样要求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逐项核查。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说明,说明变更的缘由、变更的内部流程以及向投资者披露的情况。
律师建议: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确实涉及三项均需要变更的情形,首先要确认分次变更的时间安排,尽管如此,还是会面临基金业协会严格核查的情况。或者管理人可以在重大事项变更前做好材料的准备,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完成公司内部的决议以及尽快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做好留痕。
#4
高管离职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 3 个月内完成聘任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
点评:
此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高管人员任职时间的断层,从而影响业务的开展与运营。
律师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高管变更前提前确认好符合要求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高管人员,以防变更过程中要求再次更换高管。
#5
变更缘由及合理性
已有管理规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除应按要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外,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就所涉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点评:
此项要求与第一项、第二项要求相匹配,协会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主要核查的内容就是变更的缘由,从而判断是否存在买壳与卖壳的风险。如前所述,基金业协会会要求管理人对其基本情况进行说明,此项要求就明确了说明的方向与内容,管理人可据此准备变更材料。
律师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前应根据此项要求准备好变更材料,并做好留痕。另外,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通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投资者定向披露功能将于2020年2月14日正式上线,这意味着投资者可通过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查询其投资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情况。因此,管理人未来在起草基金合同的过程中,可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作为信息披露的途径之一,这样将会大大减少工作量,提高重大事项变更的工作效率。
来源:中简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