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异常经营:全部五大类情形总结及关注要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1-30 15:27:0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为实现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或“私募机构”)的动态监管,于2022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了七种异常经营情形后,每月均公告注销数十乃至数百家私募机构,同时管理人接到异常经营通知后咨询相关疑问的频率也逐渐提高,中基协对异常机构的监管要求俨然已进入常态化模式。截至2022年11月,中基协在其网站上公示的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合计有2633家,其中大部分为异常经营及失联情形注销。本文将结合管理人异常经营情况、相关规定及近期公告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帮助私募机构更好地把握中基协关于异常经营动态管理的要求并按照异常经营通知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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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五大类异常经营情形
2022年1月30日中基协发布《37号文》,该文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七种异常经营情形,具体如下:
除37号文外,根据《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协发〔2015〕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在中基协疑似失联公告发布后,符合失联找回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适用37号文。如在中基协公示失联私募机构后要找回的,需要在自公示之日起,在三个月内完成AMBERS系统待办失联任务并按要求提供有效签章材料的,将从“失联机构”名单中移除。
截止2022年11月,中基协针对《37号文》的七类情形已公布了25批因不能持续符合管理人登记要求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总共注销265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尽管37号文将异常经营情形分为上述七类,但本文结合相关规定及中基协公告注销的理由,将常见的异常经营情况简要分为以下五大类情形,具体如下。
第一大类情形: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中基协此前最早在2018年3月就发布了《公告》,首次提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并要求该类机构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然将面临管理人资格的注销。此处的异常经营机构情形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上述《公告》列明的八种情形主要为在获知有其他监管机构或相应投诉后,中基协将根据该等外部信息采取的行动,在有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中基协根据公检法行政机关的处罚信息、监督检查问题以及投资者投诉等详细内容进行追查,书面通知后要求管理人在3个月内委托律师事务所按通知要求对各事项进行核查,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大类情形: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未按期整改的情形
此后,中基协又在2021年2月发布了《107号文》,针对管理人疑似错报、漏报信息行为,协会将通过AMBERS系统站内信、邮件(以管理人在系统中填报邮箱地址为准)等方式,向管理人及其相关负责人发送信息核查通知,进行私募行业信息报送常态化核查。管理人应当自接到信息核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办结通知所列事项,逾期未办结者,将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在协会官网对外公示。
根据《107号文》,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根据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法规和自律规则中关于信息报送的要求,管理人应当于登记备案后在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持续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同时管理人应当就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以及私募基金到期日变更等重大事项,及时向中基协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实践中部分管理人并不重视信息报送异常提示,乃至在收到异常经营通知时也不关注具体信息而是当做信息报送异常提示将之放置不予处理。根据107号文,管理人一旦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须自整改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取消公示。为体现差异化管理,中基协将同步在Ambers系统上公示管理人信息报送异常的具体事项以及整改情况。如管理人未在3个月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被公示异常经营的机构会影响后续业务的开展,并需要在前述期限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此外,《37号文》的七种类型中第(3)项“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应当也可归属于未按期整改及时信息报送的类型,在本文中不再另行阐释。
第三大类情形:被其他监管部门或法律规定认定不能持续符合登记条件或异常经营的情形
根据《37号文》的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情形,主要规定的是私募管理人被其他监管机构或者法律规定认定不能持续符合登记条件或异常经营,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下,根据中基协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对于已经被司法机关、监管部门调查认定不再符合登记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基协直接根据调查认定结果对其予以公告注销。
在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下,对于出现异常经营情形,且未能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非会员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基协将要求其自行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交法律意见书,说明是否符合登记规定。
第四大类情形: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相关情形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近一年无在管基金的机构数量较多(仅含股权、证券类)有近2000家。《37号文》对此有相关规定,“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及“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均可归为无在管私募基金事项。针对前者,根据《若干规定》的规定,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不得新增展业,中基协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而且要求托管部门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即根据《37号文》提及的附件《托管人关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审核要点”)要求管理人上传托管人出具的已按尽职调查审核要点完的底稿或书面说明文件。实践中,部分托管银行表示因审核要点较为复杂无法出具相关文件,如管理人被要求提供该类文件,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对于清算后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除中基协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外,管理人还需在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应完成新设私募基金产品备案。
第五大类情形:因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导致的异常经营情形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联导致异常经营而被注销的屡屡发生。截止2022年11月,中基协已公布了33批因公示期满三个月而未主动联系被认定失联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总共注销113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基协公示的失联机构公示,被认定为失联机构有两步:1)协会通过管理人在Ambers系统中登记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有效联系。2)疑似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登录Ambers系统办理相关待办任务并按要求提供签章材料,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相关待办任务并按要求提供签章材料的管理人被视为失联机构。
依据中基协发布的《14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及《关于优化失联机构自律机制及公示第十一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中基协字〔2017〕8号)规定的“自失联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失联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三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协会将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规定,如中基协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管理人、或无法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电联到管理人的,管理人将有可能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将上述情形录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办理相关程序直至注销。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的原因是管理人内部人员更换后未及时更新Ambers系统内的联系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导致中基协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建议管理人在办理登记后需确认保持在中基协登记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畅通,或关注中基协公示信息,如有失联异常的情况及时联络中基协以免被列入异常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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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被列入异常经营机构的后续行动及影响
根据《37号文》,异常经营机构涉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告》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行为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27号)相关要求,如私募机构按照要求按时整改、提交有效的专项意见书通过审核或经补正后通过审核的,异常经营程序终止,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如下是中基协网站公示的异常经营机构恢复正常经营的流程图:
而对于未按时整改提交专项意见书的私募管理人,中基协也会区分他们的行动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态度,具体分为主动注销或者被动注销两种情形:
针对私募管理人主动注销的,中基协的态度比较正面,不仅无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还可以免除追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针对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管理人,中基协的态度则非常严格。对于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的,且没有在期限内完成主动注销的异常经营管理人,协会将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而且,根据《公告》,在该等情况下,被中基协公告注销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截止2022年11月,中基协针对已公布了34批因通知后3个月内整改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总共注销70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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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综上,基于当前中基协对异常经营私募管理人愈发严格的管理态势以及前述有关异常经营机构后续工作及其影响的分析,首先,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告》内容确认是否存在应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及其他监管部门或法律认定的不能持续符合登记条件的异常经营情形,同时,建议管理人需重视信息报送异常、及时报送信息、保持与中基协的沟通联系、自觉遵守相关行业规定。其次,如在收到中基协发出的异常经营书面通知后应尽快联系律师进行咨询、推进整改事宜并按期提交符合中基协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最后,如无法按期进行整改的应当尽快推进在管基金的清算,并推进管理人主动注销清算,将损失降至最低。
来源:基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