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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业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1-31 11: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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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中基协反馈“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那冲突业务具体是指哪些业务呢?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有哪些影响呢?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界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包括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两大类。其中,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三)项:“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四条第(二)款:“【冲突业务】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二、申请机构涉冲突业务对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或或目前仍兼营冲突业务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三、控股股东涉冲突业务对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根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以下合称“《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规定,出资比例≥25%的出资人,即主要出资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控股股东属于主要出资人,需满足上述要求,否则协会对申请机构不予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四、主要股东涉冲突业务对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九条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或目前仍兼营冲突业务的,协会将不予登记。但该规定未明确主要出资人的含义。《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对主要出资人的含义予以明确,即出资比例≥25%的出资人。该出资比例对于公司、合伙企业均适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且自该机构不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不接受办理其高管人员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三)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五、非主要股东涉冲突业务对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根据《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规定,非主要股东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虽然目前并无明确规定非主要股东涉冲突业务将导致申请机构不予登记,但如非主要股东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高于25%,则至少需要整改,否则无法完成登记。

《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

六、间接股东涉冲突业务对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根据《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规定,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根据协会窗口指导意见,穿透核查要求如下:(1)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穿透核查,各层级股东如为有限合伙企业,通常从GP向上穿透,如为有限公司,通常从第一大股东向上穿透,或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从一致行动人向上穿透。穿透的各股东均需满足前述出资人涉冲突业务的要求。(2)对于出资人的穿透核查,如申请机构的两名直接股东出资比例均低于25%,但该两名股东向上穿透后的股东从事冲突业务,且从事冲突业务的股东间接持有申请机构的股权比例超过25%,则不符合申请机构非主要出资人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的规定。

《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

七、实际控制人涉冲突业务对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根据《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规定,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八、自然人股东涉冲突业务对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根据《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规定,主要出资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根据协会窗口指导意见,所谓“从事”是指投资或在冲突业务机构任职,不区分岗位、职级。

《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九、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时,涉冲突业务对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根据《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规定,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根据协会窗口指导意见,如实际控制人为机构,则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冲突业务;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则最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十、高级管理人员涉冲突业务对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根据《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规定,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根据协会窗口指导意见,所谓“从事”是指投资或在冲突业务机构任职,不区分岗位、职级。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四)款:“【高管任职要求】……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十一、申请机构子公司涉冲突业务对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机构子公司不得从事冲突业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间接从事冲突业务。我们理解,如申请机构实际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子公司从事冲突业务,相当于申请机构通过子公司间接从事冲突业务,不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协会窗口指导意见,申请机构子公司不得从事冲突业务,如已从事,应进行整改。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申请机构关联方涉冲突业务对管理人登记的影响

根据《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规定,申请机构管理人可以涉及冲突业务,但在申请机构申请登记时需提交冲突业务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需提交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的关联方,不以其实际从事冲突业务为准,只要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冲突业务即需提供。

《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关联方经营范围含冲突业务的,应提交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十三、涉冲突业务但仍可进行管理人登记的情形汇总

涉冲突业务但仍可进行管理人登记的情形如下:

1.申请机构非主要出资人中,涉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低于25%。

2.对申请机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穿透核查后,涉冲突业务的间接股东合计出资比例低于25%。

3.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未在最近5年内从事冲突业务。

4.申请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最近5年内从事冲突业务。

5.申请机构关联方涉冲突业务。

来源于PE实务,作者刘乃进、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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