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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基金模式的税务如何处理?合伙型基金收入须“先分后税”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4:51:47

合伙型基金的税务处理适用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方法,所得税的处理是重点。

所得税方面合伙型基金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实行“先分后税”,即对于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合伙人为个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公司制企业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合伙型基金如果对外投资取得的为股息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不并入企业的收入,直接由合伙人确认所得,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的是股权或股票转让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规定,依法备案登记为创投企业的合伙型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5%~35%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合伙型基金经依法备案登记为创投企业的,还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件”)以及8号文件等规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即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所得。

增值税方面,合伙企业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除税法规定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外,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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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基金 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