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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私募基金退出的涉税问题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3-06-09 15:34:37

今年也是引导基金走向规范化、市场化的关键一年。政府引导基金正进入存量优化阶段,对基金精细化管理、运营效率提升做出更高要求,而以市场化倒逼政府引导基金变革是未来趋势,

在募资端,在去年就“开闸”的险资加速涌入,做LP火力全开,不少保险巨头进军母基金业务;中办、国办鼓励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创投基金、产业基金合作,银行资金出资到母基金、直投基金的好消息频传;上市公司、企业家新贵扎堆做LP……真正的长线资金正在入场。无论是GP还是LP,都忙起来了。

引导基金设立高峰是2014年-2016年,而从存续期计算,今年开始引导基金可能陆续集中步入退出期,这意味着不小的退出压力。

在退出端,S基金这个在中国尚处于早期阶段的业态在今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关键性机遇,重磅S基金交易接二连三达成,外资S基金不断涌入的同时,本土S基金也在成长。全国首家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落地北京后,浦东也有望成为第二家S基金交易平台试点,还有不少地方政府也表示要探索设立S基金交易所。

S基金的火热,是为国内LP/GP日渐迫切的退出需求提供的解法之一。

私募基金退出税收问题怎么解决?

(一)公司型

基金公司转让标的公司股权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并入基金公司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有限合伙型

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方的股权,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合伙比例划分,其中,归属于法人合伙人的收益,应并入其当年度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一般在有限合伙基金退出后,将面临着两方面问题:

第一,涉及到自然人LP的个税,个人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投资Pre-新三板、Pre-IPO项目,挂牌后或上市后退出,是按照20%的税率去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按照5%到35%的税率?这个问题困扰着不少PE/VC基金的管理人。

其实在个人所得税中早已明确,关于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那么股权转让所得是否也可以参照20%税率呢?实际在很多地区,特别是一些基金小镇的招商过程中,甚至金融办的文件中,明确规定股权转让所得视同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个人所得税。但是严格按照税法,其实这是错的、是违法的,但是自然人LP享受到了税收优惠。因此,自然人作为基金有限合伙人,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征个人所得税,其次,股权转让所得,应该按照5%到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如果LP是一个公司,则要被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有限合伙基金对外投资了另外一个企业,当这个企业分红给有限合伙基金,有限合伙又把这个分红分给法人LP,那么这个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到底该如何?

这一点上,国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有所不同。国际惯例上,有限合伙可以穿透,视同于你法人单位直接投资,但是国内不适用。国内在企业所得当中明确规定,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免税的。

但当法人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由于经过了这个有限合伙企业这么一道,那么你法人合伙人就不是直接从居民企业得到的股息红利,而是从有限合伙企业得到的。因此这部分也需要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契约型

对于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由投资人就最终取得的投资收益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关于税务处理的合理举措:寻找有优惠政策的园区

税务处理很重要的一点,是找到税收的政策洼地,这确实能够带来税收上的直接优惠。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还是增值税,税收洼地往往通过地方贡献奖励的方式,能够有效实现税费的合理降低,这一块如果能过做好,效益确实很可观,至于能否享受这些政策,就需要各投资人选择可有优惠政策的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来合法合规降低综合税负。

怎么来合法合理的节税也成为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最关心的问题。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问题,可以扫下下方二维码添加客服微信号了解更多私募基金退出方案及税务处理问题。


标签: 基金 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