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私募基金应如何应对投资人的退出?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2-23 16:11:03对于公司型私募基金,不论是股权转让、减资还是清算退出,均应关注该等退出行为需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减资等程序性要求。如果投资人希望通过减资方式退出投资,在私募基金内部及外部程序上均需要严格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进行,其操作流程实质上与公司减资程序一致。
首先,基金公司的董事会应制定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具体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
其次,基金公司的股东会应作出股东会决议,具体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三条,但需要提醒的是,关于定向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是多数决还是一致决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
再者,基金公司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进行报纸公告,具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以及,值得关注的是基金公司的债权人在有效期限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基金公司对于债权人的要求应予以积极回应。
最后,基金公司应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私募基金股东含国有出资,在办理股权转让、减资等程序时,该等手续亦应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关于国有资产的特殊规定。具体而言,应重点关注是否需要进场交易、是否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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