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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了解创业投资基金双重备案的比较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10 14:04:51

所谓创业投资基金的双重备案就是指创业投资基金既在基金业协会又在发改委备案的情况。

首先就发改委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监管而言,自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开展备案管理以来,一直秉承“自愿备案”原则,创业投资企业向各地发改委备案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符合备案条件的,发改委备案部门出具予以备案的通知。

而证监会体系下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要求则为“强制备案”原则。基金管理人需通过基金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进行基金备案,基金未备案之前只能做临时投资。根据实践操作经验,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带有一定的审查性质,基金管理人提交基金备案申请后,基金业协会可能会针对该基金的特点给于反馈意见并要求基金管理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通过备案后,基金业协会出具备案通知。

创业投资基金双重备案的比较

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与发改委监管体系下,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条件,具体比较如下:

总体而言,基金业协会已备案的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选择到发改委再次备案的较多,主要是从享受优惠税收政策以及适用监管规定的角度考虑。虽然这两类备案均属于事后备案管理,但就备案条件上存在差异化要求。相比而言,在证监会监管体系下,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条件更为严格。同时,就未完成的备案所承担的后果也存在明显不同,发改委监管体系下对于未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监管部门的监管且不享受优惠政策,而证监会监管体系下,备案为全口径要求,未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不含临时投资)。就目前双重备案的情形,笔者认为在发改委和证监会双重监管的环境下,由于两种备案要求不同、难度不同、所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同,创业投资基金双重备案现象将长期存在。作为私募管理机构,需要了解和掌握我国在创投基金扶持政策上的差异性,充分实施和运用好这些优惠政策。

来源:基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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