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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GP模式下,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涉税有哪些?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3-10 14:00:57

不少合伙型基金会有两个GP,而且其中一个执行合伙事务的GP可能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也有可能不担任管理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理论上基金管理人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实务中,基金管理人通常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企业法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涉税事项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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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委托外部基金管理人模式,其涉税按照《公司制基金管理人涉税是受托管理,还是投资经营》处理。如果是双GP单一管理人资格模式,其涉税按照《基金管理人&私募GP的那些涉税事项》。

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管理服务向股权投资基金收取管理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股权基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来源:基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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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