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包括哪些人?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2-08-19 09:25:13随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监管的日趋严格,本文整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对于高管的要求,以供私募机构更加了解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时对高管的筛选作参考。
常见反馈问题
Q: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包括哪些人?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对于高管范围的界定,笔者认为应作扩大解释为宜,一是防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仅此事项反馈,二是扩大对基金管理人任职人员基本情况核查,有利于健全治理结构,合法规范经营。
Q: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要有几名?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3名高管: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及副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至少需要2名高管:法定代表人及风控负责人。
Q: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兼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笔者认为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尽可能配备专人担任高管,加强监管,以提高投资管理质量,更好地对投资者负责,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做到“专业人做专业事”。*更多兼职问题点击查看:元年指南|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高管兼职案例简析
Q:从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辞职的人员能否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
可以,但前提是需参照适用3个月的“静默期”的要求。
Q: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需要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监管精神,要求高管尽量专职,故高管尽可能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对高管和基金管理人是双赢的,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人用人制度合法规范运营,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Q: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状况”主要有什么要求?
根据实践经验,认为高管一般不得存在以下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存在尚未了结或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6)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最近三年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形;(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9)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10)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1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12)在“信用中国”网站存在不良记录;(13)其他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等。
来源:元年金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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