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刘健钧:进一步畅通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机制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1-09-23 15:15:339月17日,在由工信部和广东省政府联合主办、深圳证券交易所承办的“中小企业投融资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二部一级巡视员刘健钧博士首次对我国创业投资体制建设作了全过程回顾,既肯定了成就,也检讨了问题,并提出了四方面改进举措。鉴于讲话对于理解国家创业投资政策法规的应有逻辑、历史脉络和未来走向具有重要意义,经刘健钧博士同意,特将会议录音整理成文刊发。
确立了创业投资基金资本优先退出机制
早在1998年,为拓宽创业投资资本的退出渠道,原国家计委即向国务院建议开设创业板,得到国务院领导肯定后,证监会即抓紧推进有关具体方案。最近二十年来,证监会在加快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过程中,还适应创业投资基金作为财务投资主体的特点,出台了允许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本优先退出的制度安排。
一是发布并完善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减持政策。2018年3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按照“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的原则,为创业投资基金在所支持企业上市后,以股份减持方式,实现“退出-再投资”良好循环奠定了制度基础。2020年3月,通过修订该特别规定,享受差异化减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显著放宽。
二是批复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可以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份额转让。2020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支持北京市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2020年12月,证监会批复同意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严重依赖IPO,通过私下协议转让和并购方式退出的渠道尚不够通畅
在资本市场成熟国家,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作用主要是为创业投资通过私下协议转让和被投资企业整体收购退出提供价格参照,直接通过IPO退出的仅占10%左右。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为创业投资基金通过IPO退出创造了基本条件,但是通过私下协议转让和被投资企业整体收购退出的渠道尚不通畅。
一是通过二手转让实现退出的股权投资生态尚未形成。在股权投资发达国家,不仅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从事财务性并购投资而有别于创业投资基金,且创业投资基金也分化出投资早期的创业投资基金和投资中后期的创业投资基金。这样,早期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往往可以通过中后期投资基金受让股权方式实现退出。特别是,“股权投资份额承接基金”(又称股权投资二手基金)甚至可以直接将较难清算的股权投资基金整体或者部分份额受让下来。然而在我国,目前创业投资基金严重同质化,甚至与股权投资基金的分野也不清晰,故通过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者股权投资基金受让股权方式退出较难实现。“股权投资份额承接基金”还只是刚刚起步。
二是通过并购实现退出的市场环境尚待优化。在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大型实业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战略性并购他人企业培育新业务增长点,已经是十分常见的策略。但我国由于受“大而全、小而全”观念影响,企业从创业伊始就多元化经营,发展起来之后的并购需求自然较少。加之保护并购交易法律法规体系也存在不足,企业并购交易积极性不高。
进一步畅通创业投资资本退出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好发挥公开市场对创业投资资本退出的重要作用。
二是支持发展“股权投资份额承接基金”,发挥其盘活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的作用。
三是完善股权并购相关法律体系,优化各类并购投资和借助并购投资实现资本退出的市场环境。
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