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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聚焦2021年以来十大经济金融政策关注点

发布者:金融小镇网 发布时间:2021-10-14 14:35:55

(一)关注点1:地产金融政策与信贷投向引导

1、今年以来最受关注的金融政策集中在地产领域,如是三道红线、房地产贷款集中度、土地两集中、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限涨令”与“限跌令”等等。

2、不过随着一些地产企业频频陷入流动性困境(如恒大、建业地产、新力控股、花样年、富力等)以及部分区域楼市预期开始有所扭转(如“限涨令”与“限跌令”并存)等问题的愈演愈烈,政策层面已经开始考虑进行适当调整,特别是在销售端(如住房按揭、按揭贷款流转等)方面,如约谈恒大、针对房地产市场提出两个维护、央行和银保监会召开房地产金融工作座谈会等。

(二)关注点2:银行理财在理财公司设立、估值等方面政策信号较为强烈

在离过渡期结束仅剩几个月的时间里,作为大资管行业中的最重要细分行业,近期频繁面临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理财公司设立、销售、估值等方面。

1、2021年8月24日,银保监会召集国有六大行开会,部署摊余成本法理财产品的后续安排,8月25日这一消息不胫而走,并得到多方证实,引起市场骚动。据悉目前全国性银行均已经开始按照监管要求对估值进行调整。

同时2021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布《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统一了各类资管产品的会计处理准则,明确资管产品也适用IFRS9.即资管产品不仅要适用资管新规等监管规则,也要同时适用IFRS9.且要求资管新规自2022年开始适用IFRS9.和资管新规等监管要求保持同步,意味着摊余成本法理财产品(含现金类)也会受到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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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9月7日,21世纪经济报称“未设立理财公司的银行将无法再新增理财业务,即存量规模锁定、逐步消化”。这意味着中小银行(特别是非保本理财规模较低的银行)将会被限制开展理财业务,逐步被引导回归至信贷业务和本地业务。

3、2021年9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情可参见理财产品的保命符),意味着《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日发布)的配套制度(三个办法)基本已经全部落地。整体上看,征求意见稿借鉴了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精神。不过相较而言,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更审慎和严格一些,这主要是因为理财业务还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流动性管理层面在转型期理应要更严一些。

(三)关注点3:互联网贷款继续被严格规范,消费金融行业迎变局

1、互联网贷款是近期政策部门重点聚焦对象,近期以来银保监会相继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服务煤电行业正常生产和商品市场有序流通保障经济平稳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互联网贷款领域具有颠覆性影响。

这些文件不仅提出了三大量化指标,还特别提出“地方性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审慎和助贷机构开展合作”。

2、2021年3月31日,央行发布第3号公告,明确所有贷款产品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要比日利率、月利率更明显)。2021年6月以来,部分地区便窗口指导辖内消费金融公司设定24%红线,要求其个人贷款利率全面控制在24%(主要指单利的IRR、而非APR)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收窄了金融机构与类金融机构通过收智商税来发展消费信贷的空间。

3、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5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的《2021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明确后续将出台《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

特别是考虑到今年以来银保监会针对新网银行和富民银行的处罚等事件,意味着消费金融行业已经迎来变局,监管部门鼓励银行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合作并进行规范,而银行机构与助贷机构之间的合作可能会受到很大限制,而对于利率方面也会有比较高的要求。

(四)关注点4:创新存款与异地存款面临多重约束

除通过信贷投向引导、规范互联网贷款等资产端举措外,政策层面亦聚焦于负债端,且对负债端约束开始由之前的广义同业负债聚焦于存款端。

1、负债质量管理办法中的“四项”禁止性规定和“六性”要求(负债来源的稳定性、负债结构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的适当性以及负债项目的真实性)。

其中,“不得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这一规定最为致命。

2、今年的9号文明确叫停了互联网存款,而地方性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异地存款亦被明确禁止。

3、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明确自2021年6月21日起,存款利率也由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加基点的形式。应该说存款利率报价方式调整是贷款利率报价方式调整的延续,是利率市场化过程的有效构成部分,存贷款利率报价方式均调整为加点形式有助于金融管理部门更好评估政策调整对金融机构以及实体经济的传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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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注点5:金融产品销售端正迎来深刻变革

除存贷款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外,资管产品的销售端亦是近期政策层面的重要关注点,表明资管产品的销售端正迎来大变革。

整体来看除公募基金仍受到政策鼓励、可以继续通过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外,诸如保险、理财、存款等金融产品均明显受到约束。其中互联网存款被叫停、短期内理财销售借助互联网企业批量拓客的政策约束不会放开、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互联网销售则被明确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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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注点6:信用评级与监管评级政策频繁

1、2020年以来信用评级行业政策密集发布,不仅表明市场及监管部门对这一行业的密切关注,也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评级行业将迎来重大变革。例如,2021年8月6日一行两会、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21年以来相继明确取消公开债券在注册申报与发行环节强制评级的要求等等。

2021年9月30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第4号令),明确金融机构(含类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其中,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央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2、金融机构监管评级也有一些新动作,如2021年9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2021年7月23日(周五),证监会公布2021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七)关注点7: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严管控与国企改革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后,今年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便成为政策层面的一项主要工作。

1、2021年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则明确“政府杠杆率要有所降低”。紧接着2021年3月26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将“化解国企债务风险作为重中之重”,并细化了企业隐性债务防控问题,明确从严控表外、永续债和对外担保以及规范资金用途和严禁过渡融资等方面加强约束。2021年6月28日,国家发改委财金司也召开了2021年企业债券本息兑付风险排查和存续期监管工作视频会议。

2、考虑到融资平台属于地方隐性债务的主要构成部分,因此2021年3月26日江苏省发布的《关于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投融资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亦引起广泛关注。不过最为值得关注的政策文件可能是2021年7月上旬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8月6日,为避免一刀切负面带来的影响,银保监会随即发布补丁文件进行修正(隐性债务主体认定、流贷续作、债券和资管产品投资等方面有一定松动),但整体上修正内容不多,15号文的严基调仍被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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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年1月交易商协会和交易所根据地方债务率分档情况并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对城投债进行分档审理。具体来看,红档企业发行用途只能是偿还存量债券、橙档企业发行用途只能为偿还存量债券和存量有息债务、黄档企业发行用途可以进一步扩展至补充流动资金、绿档企业则可按照实际用途披露上报。

同时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180号令),将之前的“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调整为“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债务”。这一规定虽然是定性的,但预计将会成为行业共同遵守的规则。

(八)关注点8:频繁谈及大宗商品、汇率问题以及虚拟货币等问题

1、近期大宗商品价格的大幅上涨比较受关注,考虑到对下游的冲击,政策层面亦频频释放信息。整体上看,供需错位、资本推动应是此轮上涨的关键,在大宗商品价格稳定之前,很多东西的走向应该是相对比较确定的(如汇率等)。

正如易主席在今年的陆家嘴论坛上所指出“目前一些大宗商品国际贸易的定价基准主要依赖于国际现货指数和场外市场报价,定价权不掌握在我们手中”。

2、针对之前市场判断人民币会趋势升值的问题,央行等部委也采取了相关措施给予抨击,如2021年5月27日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第七次工作会议给出的“人民币既可能升值,也可能贬值……汇率不能作为工具,既不能用来贬值刺激出口,也不能用来升值抵消大宗商品价格上涨影响”提法显然是此地无银三百两,以及时隔14年大幅上调外汇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至7%等等。

3、5月21日金融委会议提出对虚拟货币进行清理整顿后,随后各部门开始行动。例如,6月21日央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行、农行、建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9月25日央行、网信办、最高院、最高检、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

(九)关注点9:聚焦股权治理、关联交易等公司治理问题

公司治理是金融机构监管的重点,股权治理与关联交易又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近年来股权治理和关联交易等词汇频繁出现在各类政策文件以及官方材料中,表明监管部门对此特别重视。

(十)关注点10:2021年更鼓励境外放款和投资等跨境资本双向流动

1、无论是央行和外管局,2021年的任务均特别强调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并将其和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严防外部金融风险两个目标统一起来,我们理解整体方向应“鼓励境外放款、限制外债流入”。例如,如央行年度工作会议明确“深化人民币汇率市场化改革,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预期,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外管局则在年度工作会议中强调“防范跨境资本异常流动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坚持风险中性原则……加强市场预期管理和宏观审慎管理,避免外汇市场无序波动”。

因此,政策层面应该是更喜欢跨境资本的双向流动,比较担心后续美联储等政策收紧时,这些流进来的钱退潮对中国资本市场产生冲击,即要防范外资大进大出、特别是针对热钱。

2、但是也能够感觉得到政策部门的纠结和反复。例如,2021年1月5日央行和外管局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0上调至0.50以大幅提高境外放款额度上限,2020年12月11日和2021年1月7日央行和外管局分别将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下调至1(2020年3月曾将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

3、2021年9月18日央行和国家外管局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建立了本外币一体化的境内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不适用于贸易融资),明确以下要点:

(1)允许境内银行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境外企业直接开展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境外贷款主体不再局限于“走出去”项目;

(2)允许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融出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资金;

(3)设置了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境外贷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对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在20亿元以下的境内银行,额外给予20亿元的初始额度。

(4)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不得用于证券投资、不得用于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直接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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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涛动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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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金融